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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达:元宇宙金融的跨界融合治理 | 财经法学2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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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以多元货币融合为重点

【作者】 柯达(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财经法学》2024年第2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自元宇宙行业兴起以来,金融机构开始在虚拟世界提供新型金融服务,而私人加密货币和去中心化金融市场也在虚实世界的融合中得以优化发展。元宇宙金融的本质是用户享有高度自主性的虚实跨界融合,包括现实虚构、虚为实用、虚替实用,其重点在于多元货币的融合。我国将正规金融机构既有业务的“元宇宙化”与私人加密货币进行区分式治理的策略,难以应对元宇宙金融在金融工具、主体、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挑战。对此,应在智慧规制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不同跨界融合场景对现实世界的影响程度而采用“跨界融合治理”模式。具体而言,应通过货币持有、货币流通、债务清偿三行为实现私人加密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协调,按照前端、中端、后端三阶段构建“双重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制度,并在市场准入、行为标准、风险防控方面确立跨界货币运营机构的准公共职能。

关键词:元宇宙;元宇宙金融;跨界融合;数字货币;虚拟世界

目次 一、引言 二、元宇宙金融的跨界融合实践及其风险挑战 三、元宇宙金融的风险治理现状及其不足——以多元货币为重点 四、多元货币融合下元宇宙金融跨界融合治理的具体路径 五、结论

引言

随着2021年Soul App提出打造社交元宇宙、美国Roblox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加入元宇宙概念、Facebook公司更名为“元”(Meta)公司,元宇宙概念兴起,此后出现了元宇宙产业的投资与技术开发热潮。”元宇宙”一词尚未形成较为权威公认的定义,其一般指通过新一代数字技术融合所构建的、可映射或超越现实世界,并能与现实世界进行交互的新型虚拟世界。工信部等部委已于2023年发布《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上海、北京等多地亦发布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将发展元宇宙行业作为未来重点工作。进一步看,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着力做好数字金融等大文章,元宇宙金融作为元宇宙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助于金融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强用户体验,还为其他元宇宙产业提供了基本交换媒介、资金优化配置和信用支持,最终服务于实体经济,进而践行了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基本要义。但实践中,元宇宙金融概念滥用、治理模式不清导致金融风险滋生,元宇宙金融被误等同于投机炒作私人加密货币(即虚拟货币)。我国监管部门曾多次警示公众远离相关骗局。在域外,欧洲议会于2023年6月发布的元宇宙报告也指出,要在尊重基本权利、创新、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监管包括私人加密货币在内的元宇宙金融现象。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在元宇宙金融领域的深入应用,亟须在厘清元宇宙金融的现象本质和治理逻辑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治理建议,这不仅有利于丰富发展数字经济法学理论,更能促进引导元宇宙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自元宇宙行业多个标志性事件发生后,我国学界掀起了研究元宇宙的热潮,内容聚焦于元宇宙的法律本质、风险挑战、治理机制等。目前较一致的认识是,元宇宙是便于价值转移的第三代互联网,应通过代码或法律对元宇宙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风险进行多层次治理。然而,与元宇宙金融规制或治理直接相关的研究相对较少。学界主要以去中心化金融为重点论证元宇宙金融“再中心化”的规制难题,以及讨论如何在元宇宙空间中对数字货币实施包容性规制、交易风险防范或强化铸币权的法律保障。虽然现有研究成果均注意到元宇宙金融业态特别是货币形态的特殊性,但尚未深入剖析元宇宙环境下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跨界融合现象,及其对相关金融业态特别是多元货币带来的特殊治理挑战。在此情况下,元宇宙金融的具体表现形态、跨界范围和治理方式仍待厘清,特别是在金融工具、主体和行为等层面相较于其他元宇宙行业或传统金融行业的治理特殊性。下文将在梳理元宇宙金融的行业发展、跨界融合本质与风险挑战的基础上,以多元货币为重点分析既有治理现状与不足,并通过跨界融合治理理论提出相应的治理完善建议。

元宇宙金融的跨界融合实践及其风险挑战

(一)元宇宙金融的虚实跨界行业实践

“元宇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词汇或行业术语,其来源于早期科幻小说的想象,并在通信、算力等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被业界所关注和推崇。目前,元宇宙这一概念如何界定仍较为开放,但“虚实跨界”的空间特性及其对金融等行业的优化升级功能已渐获认可。由于金融的基础是信用,其通过虚实跨界为元宇宙内生产销售商品、存储价值的经济体系提供基本交换媒介与投融资渠道;自元宇宙概念于2021年兴起之后,元宇宙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开始被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所重视,由此成为银行开展数字化服务的又一突破口。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元宇宙金融场景,便是银行在虚拟世界中创造虚拟营业场所,客户利用沉浸式设备更加真实、近距离地体验原本在柜台才提供的银行业务,或针对本人需求享受更个性化的定制服务,二者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的正规金融业务。从虚实跨界角度看,元宇宙金融服务又可分为“原生世界”服务和“孪生世界”服务两大类:前者是指与现实世界不发生关联、针对虚拟事物开展社会交往的非现实空间;后者是与现实世界存在映射关系的社交空间,包括“增强现实世界”“镜像世界”及“生命记录”。

由于目前元宇宙的技术水平不足以支撑全面的沉浸式体验、用户自主化创作和各“子宇宙”之间的互联互通,传统中心化机构提供的元宇宙金融场景尚不成熟,部分金融机构对元宇宙虚实跨界业务仍持观望态度。但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元宇宙产业或应用均需特定的支付手段作为价值交换的工具,货币支付便顺理成章地成为元宇宙金融中相对容易实现的应用场景。事实上,在互联网早期发展过程中,名为“网络虚拟货币”或“网络游戏币”的交换媒介便已存在,用户除了通过自身“劳动”获得少量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货币,也需要通过购买额外的虚拟货币获得虚拟商品或其他增值服务,这种虚拟货币至今仍存在于大量虚拟或现实世界的社交场合。而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以来,私人加密货币市场已形成以比特币为主导、稳定币快速发展、多币种共存的格局;这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交换媒介,试图通过多主体的分布式运行和虚实世界的跨界流通,打破国家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在区块链被视为元宇宙关键技术的情况下,私人加密货币以及与此相关的去中心化金融已成为金融市场中最具影响力的元宇宙业态,甚至涉及非同质化代币(NFT)的投融资活动也被纳入了元宇宙金融的范畴。

(二)元宇宙金融的虚实跨界融合本质

元宇宙金融目前被打造成“包治百病、无所不能”的新现象,与20世纪90年代末的互联网泡沫十分相似,相关风险极易被掩盖于市场主体试图创造的绚烂宏图之中,因此对元宇宙金融的本质进行剖析不可或缺。目前,学界对元宇宙本质的判断主要基于元宇宙的某一技术组成或迭代更新的视角,但元宇宙作为互联网的“应用”之一无法与互联网等同,其作为新型信息技术的综合运用亦难以成为一种“新技术”。元宇宙作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应用形态,其所对应的虚拟世界并不是完全“虚化”的,亦不是完全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而是在参考现实世界的同时,又辅助社会公众更自主地体验和改造现实世界。在此基础上,元宇宙金融本质应当是金融领域用户享有高度自主性的虚实跨界融合业态。

一方面,元宇宙金融在现实虚构、虚为实用、虚替实用三大跨界场景中实现融合。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用户不仅仅在虚拟世界中简单地读写信息,还更能体验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不断增强的交互融合程度。在先前对孪生/原生世界的划分基础上,元宇宙金融所创造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交互类型包括现实虚构、虚为实用、虚替实用三类。其一,现实虚构。虚拟世界可以模仿构造出与现实世界在组织架构等方面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与现实世界的经济机制相分离独立的空间,如虚拟的货币兑换所。其二,虚为实用。虚拟世界可以致力于减少现实世界的交易成本,如卖家在虚拟世界收到货款后在现实世界寄出商品、虚拟世界对现实世界中的商品进行评价,从而使虚拟世界成为完成现实世界特定行为的补强性手段。其三,虚替实用。虚拟世界可以复制现实世界的某些活动,如涉及金融服务的网络聊天、提供线上金融服务咨询、播放音视频等,从而成为现实世界的替代性手段。

另一方面,元宇宙金融赋予用户相较于传统金融更具自主性的行为模式。通过使用沉浸式设备、感知仿真与脑机接口等技术,元宇宙中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融合更为紧密,使虚拟世界趋向于低延迟的沉浸式真实:在现实虚构和虚替实用方面,虚拟世界模仿或复制现实世界的精准度大为提升,如用户在现实世界中的行为、表达甚至思想均可被准确映射于虚拟世界;在虚为实用方面,虚拟世界可以更高效地将该空间产生的信息投射于现实世界,如用户的AR眼镜可以清晰显示附近的高评分餐厅及其支持的支付方式。更重要的是,在前述三类交互过程中,用户与他人进行交互的自主性大幅提升,其以现实世界中的自我为基础,根据个人喜好改变在虚拟世界中的肖像、身份等要素,亦使得虚拟世界中的数字人形象更为智能化。

(三)元宇宙金融跨界融合的风险挑战

元宇宙金融在改善客户体验、创造提升交易效率新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有别于传统金融和既有数字金融业态的跨界融合风险挑战。将技术作为孤立实在的立场在数字时代各行业深度应用的当下不可持续,因此,应从主体、行为等更广泛视角看待技术系统。下文基于金融的“工具—主体—行为”三要素,分析元宇宙金融在跨界融合过程中的具体风险挑战。

首先,传统金融工具在元宇宙跨界融合特别是“虚替实用”场景中的被替代和映射效果,会加深金融工具权属确认的复杂化。确权是维系元宇宙经济体系有序运行的前提与基础,元宇宙中的虚拟世界自行创造货币以维持内部经济体系运转的需要,而股票、债券等投融资工具也可以根据商业开发的需求在虚拟世界中发行和流通;此外,现实世界中的货币、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同等映射至相应的虚拟空间。如采用区块链技术,虚拟世界中创造的金融工具便可具备更强的支配性和排他性,从而动摇中心化主体开展确权的作用。在此情况下,金融工具的权属确认标准、确认方式如何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中进行协调认定仍存在疑问,进而不利于金融工具持有人的财产权保护。

其次,在元宇宙跨界融合大幅增加具备更强自主性和匿名化的金融工具的情况下,传统中心化机构对用户的控制能力受到进一步削弱,同时还不利于实现金融公平。通过“用户生成内容”(UGC)等自主性较强的元宇宙活动提供货币金融服务,央行等政府部门将难以对货币流通总量进行有效调整,并造成针对正规金融设置的严格市场准入和身份识别形同虚设,最终破坏社会信用。更重要的是,元宇宙金融潜藏加剧数字鸿沟的风险,不同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完备性的差异与VR等沉浸式设备不甚舒适的感官体验,减弱了许多金融消费者探索元宇宙的动机,进而难以在元宇宙中实现普惠金融;与此同时,元宇宙对现实世界的逼真复制,还可能助长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主义甚至“消费黑洞”使其成为数字难民,并为其负面情绪的宣泄提供更大的空间。

最后,由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和数字化身的存在,元宇宙金融的跨界融合会加剧责任认定的困难,并由此带来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在虚实跨界融合特别是“虚为实用”场景下,可能存在自然人、虚拟人和机器人代表的不同“人格”,虚拟人协助自然人在虚拟世界行事,机器人协助人类在真实世界行事。元宇宙金融延续了网络空间的归责必要性和归责主体认定这一传统难题,特别是在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元宇宙所涉海量支付数据或其他金融数据实施管理时,相应的管理行为若导致侵权乃至损害范围更大的系统性技术故障,如何认定归责主体更难以明确。此种责任认定难题不仅带来了货币主权和数据主权的双重侵蚀风险,还会因元宇宙金融的跨界融合将给现实世界带来系统性风险的传递威胁,特别是在虚拟世界的货币价值发生大额波动时。进一步看,归责不清会强化元宇宙金融平台的避法动机,这也使得此类平台原本具有的算法权力化地位会进一步推动数据的再中心化和经济活动的垄断化,而金融工具特别是货币的可编程性加剧了对隐私和自由的限制,元宇宙金融平台的用户反而会因为“沉浸性”面临更大的权利受损风险。

元宇宙金融的风险治理现状及其不足——以多元货币为重点

(一)作为元宇宙金融治理重点的多元货币解构

货币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交换媒介,是元宇宙中虚实跨界融合程度最高的金融工具,因此多元货币治理应当成为元宇宙金融治理的重中之重。对货币而言,在现实世界的社交与经济中,实体货币(即现金)、实体货币电子化(即银行存款)以及相关电子货币服务(如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占据主导地位,其中银行存款实际上可作为补充性要素实现“虚为实用”;在元宇宙金融应用场景内,为了扩大现金作为国家信用货币的影响力和流通范围,现金在技术上亦可投射于虚拟世界、在虚拟世界中用作交换媒介,从而实现“虚替实用”。与此同时,创造于虚拟世界的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亦在现实世界予以交易流通,以补充甚至替代现金、银行存款在特定交易场景下(如满足指定条件或期限才可完成货币流转的条件支付)的交换媒介功能。这不仅有助于完成现实虚构,还可发挥“虚为实用”和“虚替实用”的效果,由此形成多元货币的跨界融合。进一步看,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还可极大提升用户持有、兑换甚至自我发行货币的能力,进而使用户的货币自主性得到更强的信用保障和互联互通效率。需注意的是,虽然数千年货币经济的发展早已形成不同主体发行、不同形态共存的多元格局,但在未采用元宇宙技术之前,相应货币治理争议基本在同一现实世界或虚拟世界出现,如在虚拟世界中如何应对某一游戏币发行过多损害用户既有财产,因而未发生类似于元宇宙金融的跨界融合效果。尽管在元宇宙技术应用之前亦存在虚拟世界中发行的部分私人货币(如Q币)在现实世界中被兑换为现金或其他货币形态,从而达到类似于虚实跨界的效果,但此种私人货币的使用范围原先便受到发行机构的限制,处于灰色地带的“地下兑付市场”与该私人货币的目标用途相背离,因而不符合元宇宙金融的跨界融合本质。

与多元货币不同的是,在投融资等金融活动中,元宇宙虚实世界的融合存在一定差异性,因为现实世界中的代表性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已经实现高度的电子化,这使得金融体系的“虚拟性”更为明显。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商用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以及纽约清算所发生的“纸面工作危机”(paperwork crisis)凸显纸质财产清算与结算弊端的背景下,面向大型金融机构的金融工具清结算等业务逐渐实现了电子化,以解决实体性金融工具清结算的不便。因此,金融工具的创设、存管、清算结算等活动均已通过互联网在虚拟世界完成,这使得在元宇宙金融场景下,能体现更强虚实世界融合的金融业务主要为部分登记、交易、推介业务,及其他附属业务(如律师提供证券中介服务)。同时,元宇宙中金融工具的清算结算等已实现电子化的业务,也可通过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强化用户的行权自主性和业务间的互联互通性。

(二)元宇宙金融中多元货币的治理现状

面对数字经济的激烈国际竞争,我国工信部等部委、多地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提供激励型政策,大力支持元宇宙产业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政策支持的首要重点,体现在引导金融机构为元宇宙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其次,金融消费作为商贸的一部分,被纳入了元宇宙消费这一强调个性化或定制化的范畴;最后,元宇宙金融作为信息技术应用于金融行业的新近展现,事实上已经受到了金融监管部门乃至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元宇宙高度仿真的沉浸式效果,也可为金融机构创立新业务或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新型监管手段提供低成本的试验场景与试错机会。更重要的是,包括金融领域在内,元宇宙产业作为新一代数字世界的新入口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积极推动其发展有助于在国际上争夺数字产业话语权和行业标准制定权。

对元宇宙金融采取激励型的政策回应立场,并不意味着忽视其潜藏的风险挑战,而是更需要由公权机关通过相应的治理路径予以应对。由于目前元宇宙金融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尚未将其明确规定于法律法规之中,而是在给予激励型政策回应的同时,提出了原则性的元宇宙金融治理框架:其一,强化在隐私保护、数字资产确权等方面的元宇宙法治建设,以保护元宇宙金融中个人的信息权益和财产权利;其二,建立元宇宙金融的行业标准,以防范金融领域过度投机、恶意炒作等金融乱象造成的金融风险;其三,在建立容错机制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同时,强化元宇宙平台主体责任,以营造鼓励创新的市场准入环境和监管环境;其四,强化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和科技创新的行为监管,并巩固金融与科技风险防火墙,以实现元宇宙中的监管科技应用。

针对元宇宙金融中的多元货币现象,由于我国对私人加密货币采取了严格的禁止式监管立场,元宇宙金融与发行或交易私人加密货币事实上被严格区分开来。2022年2月,原银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明确了利用元宇宙进行非法集资的典型行为,包括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牟利。针对NFT,202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谨防NFT、元宇宙炒作等相关风险》,强调要警惕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防止利用数字藏品、元宇宙等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避免不法分子打着NFT、数字藏品、元宇宙等旗号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对元宇宙中私人加密货币的排斥态度,实质上延续了2017年特别是2021年以来我国对私人加密货币的严格禁止式监管立场。相较而言,网络游戏币在我国诞生之初处于相似的合法性不明状态,央行等部委对待此类货币支付工具采取了较开放的默许立场,只有在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双向兑换、有助于扩张虚拟货币支付范围的“非官方兑换市场”涉嫌扰乱货币流通秩序、助长反洗钱犯罪时,才受到严格限制。从比特币开始,我国央行对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新型支付工具开始出现了“严打”局面:一方面,金融监管层面认定比特币为合法财产或虚拟商品,但不承认私人加密货币具有货币属性;另一方面,对私人加密货币的交易监管立场发生了从适度容忍、严禁公开交易、严禁公开交易与打击挖矿和私下交易并举的转变。私人加密货币本质上属于金融创新,但由于我国央地在金融监管中的利益、目标等差异,金融创新的监管立场常出现“历时性反差”的波动特征。而元宇宙目前在多种技术方面仍处于发展阶段,纯粹依靠技术或代码治理元宇宙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对元宇宙中私人加密货币同样采取禁止式监管,也反映出我国以中心化监管方式“压倒一切”防范化解风险的态度。

(三)元宇宙金融中多元货币的治理不足

基于元宇宙金融的虚实跨界融合本质,我国目前采取的治理措施难以应对元宇宙金融在金融工具、主体、行为视角下面临的风险挑战。首先,对正规金融机构既有业务的“元宇宙化”与私人加密货币禁止式监管的区分策略,难以消除元宇宙中金融工具权属确认的复杂化风险。在传统物债二分的财产法体系下,交付、登记、通知等法律技术实现了财产权的有序转移。而随着互联网乃至元宇宙经济的发展,用户对游戏装备、社交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支配受到了网络运营者等第三方主体的影响,此类财产的权属确认仍存较大争议,例如“准物权”“虚拟物所有权”。在金融领域,金融工具的高度电子化也使得新型权利被创造,如对无纸化证券的权利曾被认定为证券账户权。元宇宙金融场景中不仅有仅在虚拟世界流动的金融工具,也存在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或反向映射的金融工具,因此对某种金融工具应认定为何种财产权、由何种主体通过何种方式确权,应当根据其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融合程度而定。然而,我国采取了认可金融机构开展元宇宙业务、严格禁止私人加密货币交易的立场,事实上径行否认了私人加密货币的财产合法性,此种无视私人加密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虚实跨界共存以及与“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相悖的做法,不仅造成金融机构在元宇宙中经营成果的货币化渠道较为有限,而且会加大法定数字货币在元宇宙交易场景扩大的情况下高效确权的难度。

其次,既有消费者保护和金融身份识别制度无助于解决元宇宙金融中心化机构的控制能力弱化与金融公平失衡的困境。在当前的金融法体系下,金融市场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存在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双方在信息获取能力、交易协商能力、经济地位存在更大差异,因此需要给予金融消费者倾斜性的保护,如更充分的知情权和金融普惠;尽管在互联网交易中,金融消费者或许能充分获取产品相关信息、减少搜寻成本,但仅凭其个人能力仍难以获取复杂算法背后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因此倾斜性保护仍有必要。同时,为了维护金融秩序、防控金融风险,在消费者倾斜保护之外还存在身份识别/账户管理与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参与金融消费投资设定了一定门槛。但在元宇宙各类虚实跨界场景中,代码开源前提下的UGC将成为主流,用户希望此类内容能在元宇宙经济体系中产生价值并获得稳定收益;再加上各类场景中匿名化的普遍存在,既有的身份识别和适当性管理将难以适用,更无法在此基础上开展监管控制和消费者保护(如对弱势群体的识别不明)。更重要的是,元宇宙中跨界存在的数字化身并非一定需要与现实世界的自然人对应,而既有法律难以认定数字化身形象则为其实施不法行为埋下了隐患。

最后,既有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规范难以应对多元货币互联互通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元宇宙金融与现实世界金融体系的互联互通包括金融数据、货币支付,以及同质化代币/去中心化金融三类。其中,货币领域的互联互通体现为在不同币种之间,或同一币种的资金在不同货币形式或保管媒介之间切换的能力。针对以往出现的支付“二选一”等反竞争行为,我国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完善支付监管、新设清算组织等方式提升了互联互通程度。由于元宇宙中的中心化货币服务提供商通过智能合约创造的“条件支付”,可能对用户的货币使用自由带来更大损害,元宇宙中多元货币的互联互通更具急迫性。与此同时,在元宇宙中的去中心化组织(DAO)共存的情况下,互联互通后如出现支付市场反竞争行为,或违规使用某一类货币的行为,如何认定责任主体便存在难题。我国法律法规对金融交易行为与互联网运营行为均采用了中心化主体责任模式,即谁经营/实施、谁负责,因而难以解决责任认定的争议。此种责任认定的困难,还会弱化元宇宙各类金融场景中主体合规的动机,进而引发更大的虚实跨界系统性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一些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将区块链视为元宇宙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技术基础,但元宇宙作为既有技术综合运用前提下的跨界融合革新,其无法与区块链技术直接等同,因此不能仅以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评价元宇宙金融的治理方式。元宇宙金融的人机交互和虚实交互色彩,需要互联网的层层配合,即通过操作系统、应用程序以及硬件终端,实现直接面向用户进行信息传输的功能。但区块链作为由多方共同维护并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防篡改、防抵赖的技术体系,其本质上是一个分布式的数据存储库,属于介于互联网传输层和应用层之间的事物,因此无法与元宇宙在同一个层次予以比较。在此情况下,元宇宙金融的货币流通等数据也可兼容中心化和去中心化存储,是否采用区块链技术取决于原领域是否有相应的需求。区块链的实质意义,更在于用户通过区块链可以对元宇宙中的资产拥有排他性更强的支配能力;同时,用户的元宇宙资产可以具有在无数个可互联互通的“子元宇宙”之间通用的能力,从而更便于为数字资产赋值交易。如,NFT这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可以实现元宇宙从传统互联网“信息转移”功能向“价值转移”功能的转变,同时实现“可读、可写、可拥有”。

多元货币融合下元宇宙金融跨界融合治理的具体路径

(一)理论基础:跨界融合治理模式的提出

既有元宇宙金融治理难以回应在金融工具、主体和行为方面的潜在风险挑战,因此需要基于新的理论框架提出相应的治理完善路径。在传统金融法逻辑下,元宇宙金融作为一种新金融现象可能存在市场失灵,监管者应当对相关市场主体采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现场检查等措施。这种监管模式本质上属于政府部门主导的“命令—控制”型监管,但在数字技术深度应用于金融行业后的“颠覆式创新”数量众多、迭代速度快这一背景下,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威胁大大增加,且囿于监管者自身能力和立法滞后,这种要求监管对象满足特定规则、通过处罚约束受监管对象的方式渐生弊端。针对传统“命令—控制”型监管难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各类风险和稳定问题,学界提出了回应型规制、自我规制、智慧规制等新型治理理论。其中,“智慧规制”(smart regulation)侧重于引入政府以外的第三方作为治理主体,并引入说服、建议等非强制性治理工具,构造了按照规制效果逐步采用不同规制工具、调整不同规制效果的规制金字塔体系。这一规制模式兼具软硬法治理的优势,不存在回应型规制或自我规制等模式存在的规制主体单一、规制担责规避等弊端,因此更适合用于规制元宇宙金融这一跨界融合特征明显、参与主体自主性较强的新业态。

因此,需在智慧规制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元宇宙的本质和金融业的特殊性,并根据影响现实世界的程度来建构“跨界融合”治理框架。具体而言,现实虚构、虚为实用、虚替实用分别用于模仿、补强、替代现实,其对现实世界中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影响程度呈渐增趋势,而政府对相关行为的信息掌握程度和执法可行性亦随之提升。因此,现实虚构场景应主要由金融服务提供者(如支付平台)依托技术或用户协议实施自我规制,虚为实用场景应主要由行业自律组织实施第三方规制,而虚替实用则主要由政府部门实施正式的法律规制。需注意的是,如果在现实虚构和虚为实用场景中发生虚拟世界“溢出”事件,给现实世界造成负外部性影响,那么政府部门仍有权直接实施规制。此外,关于具体规制工具的选择,除了与规制主体所必须关联的措施(如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或仅能在现实世界提供合法性授权的措施(如监管沙盒)之外,应视规制对象所实施行为的风险严重程度采取与之相匹配的规制工具,这包括建议、警告、补贴、罚款、剥夺资格等。

就元宇宙中的多元货币而言,跨界融合治理不仅借鉴了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的工具革新和科技创新背景下的治理范式转变,更从比例原则出发为实现元宇宙金融的差异性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首先,跨界融合治理符合金融监管和科技创新的基本逻辑,旨在应对元宇宙金融业态中的市场失灵或技术故障,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其次,跨界融合治理尊重元宇宙金融不同的虚拟融合场景,将传统的“平面”空间治理转变为跨越虚实世界的“多维”空间治理,并基于比例原则差异性地设置规制主体和规制工具。最后,跨界融合治理使技术补充或替代法律作为治理的工具,尊重技术在不同虚实融合场景下的治理效果。此外,对技术治理的尊重,更有利于在元宇宙金融发展的不同阶段实施相应的治理。对一项新生事物过早规制会遏制创新,而太晚规制则会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甚至引发更大的社会风险,对此应在创新初生期、发展期和成熟期等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治理方式,这类似于部分学者提出的“阶段性规制”。

(二)货币支付工具:私人加密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跨界法律地位协调

金融机构既有业务“元宇宙化”与私人加密货币禁止式监管的绝对分立,造成元宇宙货币支付工具的治理不足,对此应结合不同虚实跨界融合的场景,实施私人加密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差异化法律协调,以实现二者的有效财产权保护。下文将通过货币持有、流通(交易)、债务清偿三方面予以具体论述。

在货币持有方面,应认可各类跨界融合场景中私人加密货币的合法财产属性,但不应认定其具有与法定数字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如上文所言,在区块链技术出现之前,互联网社交、游戏等场景中便已出现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网络虚拟货币,其不论是在立法还是执法、司法层面均可以视为合法的财产权客体,只有在兑换法定货币或作为现实物品的支付手段时才受到监管的限制。私人加密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被创造和流通,除了在发行主体、流通范围等方面存在若干差异外,其与传统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货币具有相同的法律本质。有诸多学者质疑称,许多私人加密货币属于没有底层资产支持的“空气币”,不仅受投机影响价格大幅波动,还因耗费大量电力而有损生态环境。但仅就货币持有这一静态视角而言,只要不发生有偿交易,私人加密货币就不会给金融乃至整个经济体系带来过大影响,而加密货币的创造方式是多样化的,耗费电力的负外部性亦无法作为否认合法财产属性的正当依据。因此,不论是在何种虚实跨界融合场景下,某一主体通过劳动(如“挖矿”)等方式原始取得或通过非交易方式继受取得私人加密货币的,法律上应当认可该类加密货币的合法财产属性。不过,由于加密货币由私人发行、不体现国家信用,其无法享有与法定数字货币相同的合法货币地位。

在货币流通(交易)方面,应认可私人加密货币在“现实虚构”场景中的财产权转移效力,并在加密货币市场发展较为成熟时认可虚为实用、虚替实用场景中的财产权转移效力。元宇宙由在线、社交、经济三要素构成,其中的经济体系需要作为交换媒介的数字货币以及作为价值存储的非同质化代币,而私人加密货币同样是该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互联网相比,元宇宙的支付可以进一步利用区块链技术绕过“守门人”,以提高支付效率、降低手续费用;虽然目前国内侧重于发展确保数据防篡改的产业区块链,但在将来,相关数据可以被转化为数字资产,再将该数字资产通证化以增强其流通性,使产业和资金能够互相匹配。由于私人加密货币价格波动剧烈,据此发展的去中心化金融亦无法真正服务于其他元宇宙产业,如在虚为实用、虚替实用场景中交易流通,可能会对现实世界中的经济体系带来损害,但在对现实世界影响甚微的现实虚化场景中,承认私人加密货币的交易效力不仅可以激励相关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弥补既有加密货币的不足,还能为将来在虚为实用、虚替实用场景中认可加密货币的交易效率提供“试点”示范。我国目前采用的“先鼓励、后治理”静态规制方式无法有效应对数字经济的动态发展规律,并可能会引发政策套利和低质量的创新,而区分虚拟融合场景、分阶段的治理路径遵循了元宇宙金融创新的“时间规律”,使创新与治理同步。因此,结合元宇宙经济体系在虚拟世界的内循环、现实世界的外循环以及虚实世界之间的双向循环流动,应结合私人加密货币市场的发展成熟度(如是否有运行良好的风险管理产品)决定是否认可其在虚为实用、虚替实用场景中的财产权转移效力,这亦符合比例原则特别是相称性原则。

在债务清偿效力方面,与法定货币价格锚定的私人加密货币在“虚为实用”场景中应视为不可拒收的货币类型。一般而言,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具有法偿性,债务人用法定货币清偿债务的,不论债权人接受与否,均可发生清偿效力;在一些国家,适用法偿性的货币类型甚至还被进一步扩张至银行存款。在我国,法定货币具有比法偿性的强制力更大的“不可拒收”效力,但在实践中,由于反洗钱、现金管理等限制,银行存款事实上也具有类似于不可拒收的效果。在元宇宙各类虚实跨界融合场景中,如仅认可法定数字货币或银行存款的不可拒收效力,可能难以满足元宇宙用户的支付需求和普惠金融的需要。一般而言,仅用于支付的私人加密货币可大致分为“无支持型”(如比特币)和“支持型”(即稳定币),而后者又可分为链上锚定型、链下锚定型、算法型三类,只有链下锚定型才与现实世界的法定货币、黄金、艺术品等财产发生联系。而与法定货币锚定的私人加密货币与银行存款均属于法定货币体系的一部分,认可其不可拒收效力事实上能进一步巩固法定货币体系的中心地位。当然,这种不可拒收效力的确立前提,是已经建立对锚定法币型的私人加密货币建立类似于银行的监管机制;在与法定货币的地位协调上,还需明确在虚拟世界实现原本现实世界才会出现的接触式支付行为(如现金支付、现金存取)的合法效力。

进一步看,就货币债务清偿后货币的权属登记而言,出于兼顾市场效率、信用保障和风险监测的需要,应由央行委托的市场机构统筹负责在各类跨界融合场景下私人加密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的权属登记。与非同质化代币相似,虽然这两类货币所依托的信息系统可能有相应的运营机构或区块链节点负责记录交易信息,自发性地具有确权效果,但经央行认可的市场机构的权属登记具有最终效力。在此基础上,央行便可对私人加密货币的风险重点——兑付机制——进行监测,即是否能无差别地自由公平兑换、采用固定汇率制还是浮动汇率制。

(三)货币市场主体:跨界“双重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制度构建

在元宇宙金融各类跨界融合场景中,面对既有消费者保护和金融身份识别制度难以有效保护货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状况,根据影响现实世界的程度采用数字化身和实体自然人均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双重适当性管理制度应作为实施跨界融合治理的路径选择。下文将从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展开论述。

在适当性前端,应确立以账户/钱包为核心、匿名与实名共存的身份识别机制。现实世界中的政府发现互联网可治理的过程,正是在数据与人或物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从而将这一国家基础能力嵌入网络空间的过程。现实中的个人在元宇宙中通过自我想象和说明刻意创造了另一种身份,从而使身份经由自我解释被加强或削弱。事实上,在货币领域亦天然存在匿名的需求,如实体货币起源于民众对交易隐私保护的需求,因为在隐私权法律保护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市场主要通过相关技术的改进控制和隐藏交易信息,其中就包括完全匿名化的金属铸币和纸币,因此,货币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保护隐私,以消除无法信任彼此的交易双方采取后续机会主义行动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一方面,除了现实虚化场景之外,应允许虚为实用、虚替实用场景中的小额匿名支付的存在,以实现保护隐私与打击违法犯罪之间的法益平衡。我国目前正在试点发行的数字人民币亦具有小额匿名的功能,用户可以在仅通过手机号注册的前提下实现对商户或银行的非实名交易。另一方面,由于身份识别在虚拟世界的“溢出”效应较强,应由政府主导建立统一的元宇宙身份认证平台,该平台应以经认证、兼具货币和数据存储功能的账户/钱包为核心,对在各类场景中创建的数字化身提供备案服务,同时对组织类用户与个体类用户采取不同的认证方式。这还有利于用户通过同一钱包享受任何金融服务,同时保障对金融资产的充分控制、强化普惠金融的程度,此外还能更好贯彻“谁认证谁治理”的原则,保障认证的可靠性。

在适当性中端,应确立数字化身与自然人双重的适当性义务和消费者准入机制。如上文所言,数字化身不仅包括与现实世界中的用户自我基本一致的数字孪生,还包括可以由用户经过刻意装扮的非孪生个体;用户通过多个数字化身,可以将分析、决策、执行等行为实施环节进行解构,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激发商业模式的创新。尽管数字化身能否获得独立财产权及责任主体地位尚存争议,但这不影响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法理基础。对此,一方面,金融机构等主体应根据被用户设置的数字化身特征判断其使用某种货币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并将适当的货币类型提供给该数字化身;而在数字化身的特征上,应随着不同虚实跨界场景对现实世界融合程度的提升,对数字化身在现实世界中的真实特征予以优先认定。另一方面,由于是否允许消费者进入某一市场对其权利义务有更深刻的影响,金融机构等主体应当仅根据数字化身在现实世界中的真实特征进行认定,并据此区分普通消费者和专业消费者。

在适当性后端,应确立数字化身与自然人双重的金融信息保护与消费者教育机制。在完成适当性匹配、将货币类型提供给金融消费者之后,元宇宙中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仍需要对现实世界中的用户和虚拟世界中的数字化身履行持续性的消费者保护义务。虽然元宇宙中不同虚实跨界场景使用了基于Web3.0的基础设施,可以让用户对数据的控制程度更强,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终端用户对底层数据的控制成本远大于收益。因此,对金融信息的保护仍十分必要,以满足消费者删除、查询、转移个人信息等需求。由于沉浸式技术的广泛应用,除了财产信息之外,元宇宙金融中的生物信息在所有个人信息类型中应处于主导地位,其亦应成为金融消费者教育中的重点内容。同时,基于数字化身的可变更以及存在“深度伪造”的可能,金融机构等主体可先基于安全等需要设置一定的底层技术规则(如对数字分身的虚拟人进行统一化处理),并在取得用户同意的前提下,持续对数字化身的货币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定期对该数字化身的适当性进行评估。

(四)货币支付行为:跨界货币运营机构“准公共职能”的定位确立

在元宇宙多元货币实现互联互通的目标之下,为规制既有法律关于责任认定不足加深互联互通所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在市场主体准入、货币服务行为标准、系统性风险防控三方面构建跨界货币运营机构的“准公共职能”,以实现货币支付行为视角下的跨界融合治理。

在市场准入方面,应仅允许中心化的市场主体作为货币运营机构,提供锚定法定货币或具有虚实跨界效果的货币服务。由于与法定货币或与现实世界关联性较强的货币服务对现实世界经济体系的外部性影响更大、公共性更强,如允许去中心化组织开展相关服务,便会陷入无人为其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担责的尴尬境地。此处需注意的是,由于区块链技术并非元宇宙存在的基本条件,元宇宙金融的中心化、多中心化和去中心化可以并存,金融中介仍会存在,其难以完全被去中心化金融业态或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所替代。尽管随着区块链及智能合约的应用,元宇宙的主体间信任机制由机构信任转向算法信任,原本需要中介组织的商业交易被算法所取代,甚至出现了“数字乌托邦”与“货币乌托邦”的合流,但通过互联网发展史和私人加密货币发展史,特别是Web2.0时代以来,大型平台运用算法权利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发现,私人加密货币最终需要通过“再中心化”与中心化主体和法定货币体系进行互动方可生存。元宇宙作为新型互联网应用形态,同样具有趋向于中心化的趋势,并有可能新增中介类型和出现多中心的趋势。

在行为标准方面,提供跨界货币服务的运营机构应以准公共职能标准提供货币服务,特别是货币编程相关的服务。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作为运营跨界货币服务的市场主体,事实上为扩大法定货币的社会接受程度、帮助央行等政府机构调控社会的总体货币量提供了私人力量,属于履行“准公共职能”的体现,因而具有与准公共职能相应的、需要受到约束的“私权力”。这种私权力应具有更加中立性的色彩,如林登实验室作为《第二人生》的开发商未积极促成游戏中的交易或直接生产销售商品,而更像基于政府的角色开展身份管理、所有权登记和创建虚拟法律系统的中立角色,从而吸引更多开发者和体验用户。此外,由于货币服务的可编程性会增大货币发行或运营主体滥用自身权力的风险,货币运营机构不仅应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审核监督实现可编程目标的智能合约条款,还应重点审核自动执行的条件是否清晰明确、有无体现较强模糊性的表述,以便为合约履行的相关救济权利如解除权、抗辩权等提供行使的可能性。

在风险防控方面,基于公共性设定多元货币互联互通的条件。过度扩大互联互通的倾向,不仅会造成用户的差异化支付需求被忽视,并降低市场主体参与互联互通的激励,还会造成责任认定困难、增加防控跨界金融风险的难度,因此需要合理设置互联互通的条件。以数字人民币为例,加入数字人民币互联互通系统的业务除了与货币发行相关的央行业务外,应当限于符合条件的支付结算、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公益社保等业务;与互联互通的业务范围相对应,加入互联互通的市场主体应当限于具有全国或跨区域影响力并具备良好风险管理能力的网络平台。在加入互联互通后,货币运营机构应当在遵守金融基础设施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制定通用性更强的技术标准以及反洗钱和消费者保护规则,更积极主动地开拓货币的使用场景,以便为更广泛的互联互通创造空间。

结论

对元宇宙的治理并非简单地分别针对虚拟世界或现实世界的行为予以治理,而是要重点针对其中的虚实交互行为。在将元宇宙金融本质认定为用户享有高度自主性的虚实跨界融合这一前提下,我国采取的金融机构参与元宇宙业务合法化和私人加密货币禁止化的分立策略,会导致金融工具权属确认的进一步复杂化,而既有法律制度不仅难以有效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更难以应对多元货币互联互通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在此情况下,以多元货币融合为重点,按照影响现实世界程度构建“跨界融合”治理框架应当予以适用:针对货币支付工具,实现私人加密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协调;针对货币市场主体,建立双重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制度;针对货币支付行为,确立跨界货币运营机构的准公共职能。元宇宙金融目前虽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从长期看,元宇宙金融势必作为“灵境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大放异彩。从“元叙事”的视角看,元宇宙体现了人类通过先进技术,试图实现对未来世界的美好憧憬人一贯的想象。但新技术不是无中生有地被发明,而是基于先前已有技术被组合创造,因此不宜过分夸大元宇宙的创新价值,不宜用复杂的技术用语装点元宇宙的门面,而是要在明确其本质的基础上设计合理的制度框架,由此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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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2024年第2期目录

【财经法治热点:数据法治】

1.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理论阐释与制度进路

冯果、鄢浩宇(3)

2.我国个人数据利用的互惠性信任机理

许天熙(19)

3.数据交易违约可得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高郦梅(37)

4.个人数据保护域外管辖的合理性原则

刘业(52)

【专论】

5.商事登记改革与保护规范理论

——对“王某琳案”的分析

余凌云(68)

6.论党政机关联合制定文件的司法适用

樊英(84)

7.论行政的首次判断权

程皓楠(100)

8.操纵市场类型化认定的理论审思与制度构造

孙宝玲(116)

9.类型区分视角下将来债权担保的私法规制

赵申豪(131)

10.小额诉讼四重独立性的理论建构

唐玉富(147)

【争鸣】

11.元宇宙金融的跨界融合治理

——以多元货币融合为重点

柯达(162)

12.创设知识财产的中国范式及其国际扩张

曹博(178)

《财经法学》于2015年1月创刊,为双月刊,单月15日出版发行,是法学学科领域的专业性学术期刊。“财经法学”一名,既表明该刊物与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紧密相连,亦有突出交叉学科特色之意。所谓“财”,即财产;所谓“经”,即经济。故而“财·经·法”即以财产为客体的私法、以经济为调整对象的公法以及经济、管理与法学交叉领域之合称,简言之,《财经法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抱有特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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