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关于挂靠行为效力与责任承担的30条裁判规则

0
分享至



01、参考案例:上海某某公司诉南通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挂靠人是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其不仅是付款义务的承担者,也是主张应得款项的权利主体。被挂靠人有义务积极追讨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而不应以挂靠为由拒绝承担义务。

【案例文号】:(2021)沪01民终1830号

02、参考案例:弋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包方发包工程项目时,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发包方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双方已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案例文号】:(2023)兵0302民初29号

03、参考案例:尹某某诉胡某某、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应按照银行账户的登记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的资金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挂靠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例文号】:(2023)豫17民终446号

04、实际施工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张学珍与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吕本廷、青海蜀信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的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电话答复》〔(2021)最高法民他103号〕,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Ⅱ、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Ⅲ、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实际施工人对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05、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便存在个人借用资质,但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结算,法律并无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不能认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2583号

06、承包人借用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承包工程,合同认定无效——太原市任氏晋华金属结构厂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原告不具备施工资质,其借用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07、借用资质施工情况下,挂靠人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贾某、山西鑫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该权利。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缺乏资质的个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属变相鼓励挂靠或者出借资质行为,不利于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的管理和建筑行业规范发展。因此,再审申请人关于贾某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晋民申2084号

08、发包人为借用承包人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Ⅰ、发包人借用承包人建筑企业资质,自己管理、建设建筑工程的,可以认定双方签订该建设施工合同时系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该合同无效。

Ⅱ、该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当事人之间的虚假意思表示而受到损害。

【案例文号】:(2019)赣民终116号

09、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此类案件中,由于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相对方,故案件应由被告(承包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但是,对于上述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本案中,东营昌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债务人朱怀林作为实际施工人,怠于行使对工程承包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工程发包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在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中,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怀林是债权债务的相对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肥城市,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本案。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民辖71号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施工的司法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吕某某诉鹿邑县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挂靠与转包的司法认定标准

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况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未参与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借用资质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

Ⅱ、本案再审由“转包”改判为“挂靠”的理由

第一,根据北京华展公司与三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涉案建设施工合同系刘小洪以三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北京华展公司所签,各方均认可刘小洪与三泰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本院对刘小洪与三泰公司之间的借用资质关系予以确认。

第二,吕洪民主张其与刘小洪共同借用三泰公司资质进行施工,并提交合伙协议予以证明。后刘小洪退出合伙,吕洪民继受了刘小洪与涉案工程的权利义务,并与三泰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吕洪民接替刘小洪成为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并不能改变刘小洪与三泰公司之间借用资质的法律关系。

第三,从对外关系看,吕洪民并非三泰公司员工,但上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表明吕洪民对外系三泰公司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即吕洪民对外以三泰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因此,吕洪民与三泰公司之间更符合借用资质承接工程的特征,原审判决认定吕洪民与三泰公司之间系转包关系不当。

Ⅲ、被挂靠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三泰公司系被借用资质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原审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三泰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在实际施工人吕洪民明知其与三泰公司系借用资质关系而不存在发、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其向三泰公司主张支付欠付工程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故原审判令三泰公司直接向吕洪民承担付款责任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21)豫民再36号

11、国泰公司与宝格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内部关系中,因挂靠人无资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外部关系中,虽然被挂靠人具有资质,合同效力仍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即对挂靠的事实是否明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对挂靠的事实明知,则相对人与行为人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为善意相对人,其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实践中,存在个人或建筑企业因为欠缺建筑资质或者资质不足,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者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工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挂靠。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内部关系中,因挂靠人无资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外部关系中,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存在如下不同观点:

●无效说。该观点认为,只要被挂靠人出借了资质,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无效合同。

●有效说。该观点认为,因为被挂靠人具有资质,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3.折中说。该观点认为,虽然被挂靠人具有资质,合同效力仍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即对挂靠的事实是否明知作出认定:

(1)相对人对挂靠的事实明知的情形。有资质或者资质不足的个人或单位与发包人接洽,通过协商达成由该个人或单位承包案涉工程的合意,此种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是以被借用资质单位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但因相对人对挂靠的事实明知,双方并没有建立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愿,“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并不一致,欠缺效果意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与行为人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挂靠人与发包人此种情形下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其合同因挂靠人不具备资质亦应认定为无效。

(2)相对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在此情形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为善意相对人,其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折中说是当前主流观点。

审判实践中,被挂靠人的合同相对人(比如发包人)是否明知挂靠事实,应从发包人是否直接向挂靠人收取保证金,是否与挂靠人就合同事宜直接接触磋商,工程款是否由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支付等事实综合认定。在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并与挂靠人成立事实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依据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向发包人诉请主张工程欠款,挂靠人未向发包人诉请主张工程欠款的,人民法院在认定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后,应结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尤其是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对发包人是否存在工程欠款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发包人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发包人可据此向被挂靠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驳回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包括欠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优先受偿权等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文号】:(2018)闽民终883号

【案例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2、白某与A局、B公司、B公司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发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之间法律关系和合同效力及付款义务主体认定

【裁判要旨】

在挂靠施工情形下,涉及发包方与施工方施工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及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借用资质的内部法律关系。对于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以及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相关合同的效力。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挂靠行为属于借用资质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在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外部关系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人的事实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该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虽然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典型意义】:

实践中存在个人或建筑企业因欠缺建筑资质或资质不足,以其他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工程的情形,通常称为“挂靠”。我国法律对“挂靠”持否定态度,本案从各方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合同目的和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出发,厘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精准认定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效力,确定发包人为付款义务主体,继而判决发包人向挂靠人直接支付工程款。该案明确了“挂靠”法律关系,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减少衍生诉讼,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发承包行为具有良好示范意义。

【案例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3A建设工程公司与某防水公司、罗某某、龚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被挂靠人是否应对挂靠人对外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

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对外往往会产生签订合同、借贷、租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在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不仅要严格审查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审查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则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对内而言虽无代理权,但当相对人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时,对外仍然会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施工企业对分公司或项目部人员授权不明,印章管理不规范,引发大量表见代理纠纷。本案中,法院通过查明行为人与建筑单位的身份关系、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最终判定建筑单位(被挂靠人)不承担案涉工程款支付责任,对于稳定市场预期,维护交易安全,防范授权不明、印章管理不规范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4、挂靠施工情况下应区分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许昌信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牛某费、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而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知道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即三方当事人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隐藏了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其中,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欠缺效果意思,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注: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属于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该合同亦无效。

【案例解读】:

对于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挂靠关系,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一律无效。第二种观点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时,应考察发包人是否善意。发包人善意的,不能仅因存在挂靠关系就认定发包人与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文认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结合《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作出认定。

《民法总则》第143条(《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在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合同即为有效。具体到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为发包方,乙公司为承包方,乙公司具有承建案涉工程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应为有效。

第二,应当区别对待牛某某和乙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的效力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首先,关于牛某某和乙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10月20日,乙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牛某某为公司代理人,作为案涉投资大厦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全部事宜,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2012 年9 月10 日,乙公司与牛某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工程为牛某某自己承揽,对外为乙公司承揽,由乙公司与建设单位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牛某某自主聘用工作人员、自筹资金、自主施工、自担风险,独立设立财务账簿,独立核算,牛某某只向乙公司上缴1% 的管理费。实际施工中,牛某某负责筹集资金对前期工程垫资,并对工程的施工、款项申领、账户资金的支配、人员调配拥有完全的支配和决定权,双方发生纠纷的协调处理也由牛某某负责。可以认定,本案中牛某某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乙公司的资质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二者存在挂靠关系。《建筑法》第26 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合同法》第52 条第(5)项(《民法典》第153 条第1 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现该条司法解释已被修改和吸收,无实质性影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牛某某和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

其次,关于牛某某与乙公司挂靠关系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民法总则》第143 条(《民法典》第143 条)规定,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乙公司亦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并不知道乙公司会将案涉工程交由牛某某施工,因此该合同是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乙公司而言,在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其即与牛某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且在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亦委托牛某某作为案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全部事宜,其只收取管理费,不负责案涉工程施工。在实际施工中,筹集垫资、工程施工、款项申领、资金支配、人员调配、纠纷解决等均为牛某某负责。可见,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保留了其内心真实意思。乙公司作出的表示行为是自己承包案涉工程,并对工程进行施工,其保留的真实意思是由牛某某实际承包案涉工程并负责施工,其只收取管理费,不负责工程施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案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真意保留。从民法学发展历史看,关于真意保留行为的效力问题,经历了从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再到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的过程。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利益,采客观主义,以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作为认定其意思表示的依据。如果相对人并非出于善意,其知道表意人保留真实之事实以及表意人表示行为之后所保留的效果意思,则应当采主观主义,以表意人的效果意思作为认定其意思表示的依据。因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取决于发包人甲公司对乙公司关于由牛某某实际承包案涉工程并负责施工,其只收取管理费,不负责工程施工的效果意思是否知道。如果甲公司知道,则其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为无效合同。如果甲公司不知道,为善意相对人,应当依据乙公司的表示行为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其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本案中,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并不知道牛某某与乙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故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最后,要正确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此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和发包人。从意思表示的角度看,被挂靠人不属于承包人或者施工人。在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三个合同关系。一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二是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隐藏的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 条第(2)项规定的无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其他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亦无效。三是发包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借用资质关系。无论是发包人找到被挂靠人借用资质,还是挂靠人找到被挂靠人借用资质,三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是明知的,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无效行为。因此,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无设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效果意思,二者之间不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概言之,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挂靠人与发包人、挂靠人(实际承包人)之间构成出借资质关系,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构成挂靠(借用资质)关系。对于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构成挂靠(借用资质)关系,不难理解。较难理解的是,为何被挂靠人与发包人、挂靠人(实际承包人)之间构成出借资质关系。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关系存在,则说明其对挂靠是采取放任或者积极追求的态度。由于建设工程领域特定的对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要求,如果发包人直接与缺乏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无法办理。在发包人愿意把工程直接发包给缺乏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的情况下,不仅实际施工人需要借用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发包人也需要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建设工程施工才有可能正常推进。因此,在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发包人之间形成一个借用资质的关系,被挂靠人是出借方、挂靠人是借用方、发包人是获益方或者借用方。因为通过挂靠人借用资质的行为,发包人能够实现将工程发包给缺乏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的目的。而发包人之所以愿意将工程发包给缺乏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是因为这比发包给具备资质的企业更加有利。这一法律关系不仅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且达成一致意思。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民法典》相应条文为第153条第1款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未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虽然将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限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与实施前相比,大大限缩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对于维护合同效力、保护交易、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合同法》实施之后,实践中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较多,其中不少强制性规定只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对公共利益影响不大,如果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会阻碍交易。针对这一问题,《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进一步限制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吸收了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精神,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此,司法实践在认定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时,应当准确把握《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精神。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

15、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由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乌鲁木齐市永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汉良、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产生的损失费用,实际施工人承担第一责任,被挂靠人允许实际施工人以挂靠形式使用其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亦应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7)新01民终2537号

16、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陈某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物权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由法律规定”之物权法定原则,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均明确限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一最新立法精神相契合。陈某国作为实际施工人,并非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2852号

17、在挂靠施工的情形下,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能否得到支持?——金泰隆公司与恒安信公司、杨建国建设工程款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恒安信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恒安信公司与杨建国之间构成挂靠的法律关系。首先,恒安信公司与杨建国签订的《资质挂靠协议》中约定,杨建国挂靠恒安信公司资质,承建案涉工程,明确该工程附属部分除外,其他工程由杨建国与金泰隆公司协商沟通。以上约定内容表明双方具有出借资质、挂靠施工的合意。其次,在挂靠协议签订前,杨建国作为恒安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2014年3月6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书》上签字。但恒安信公司并未实际承担案涉工程的施工义务,实际施工人系杨建国。且金泰隆公司直接或通过恒安信公司向杨建国支付部分工程款,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的主体实际为金泰隆公司和杨建国。第三,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金泰隆公司以及恒安信公司均认可杨建国系挂靠恒安信公司进行施工。

据此,可以认定恒安信公司与杨建国之间构成挂靠法律关系,金泰隆公司关于恒安信公司与杨建国之间构成转包合同关系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金泰隆公司要求恒安信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杨建国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金泰隆公司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故金泰隆公司应当承担支付杨建国欠付工程款的责任。

因恒安信公司与杨建国之间系挂靠关系,而非转包关系,故金泰隆公司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恒安信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对金泰隆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114号

18、名为合作经营、实为出借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福建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案涉合同名为《分公司合作经营合同》,但合同内容显示,双方系通过签订及履行该合同,使并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汤某、黄冰琦得以以与益新公司合作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借用益新公司的建筑资质对外承接建筑工程,益新公司通过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获得利益。双方以合作的方式形成实质上借用资质、挂靠经营的法律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并未予支持益新公司基于有效合同约定所提出的相关诉请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63号

19、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连带责任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不产生连带责任之债。同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亦不能因物的性质或流转方向发生变化而突破合同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方承担本应由相对人承担的责任。黑龙江建工虽然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给齐林平施工,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齐林平向案外人五矿公司和中泰公司购买的钢材,均系利用江西建工项目负责人身份以江西建工名义签订购销合同。

黑龙江建工与江西建工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也非钢材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在并无证据表明黑龙江建工与齐林平存在共同冒用江西建工名义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侵害其利益的情况下,齐林平以江西建工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应承受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及于其与黑龙江建工间基于《内部承包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定黑龙江建工对江西建工的案涉损失不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454号

20、徐州泰联贸易有限公司、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并以其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未向发包人披露其借用资质的事实,并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企业资质的借用方和出借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1764号

21、若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相对人之间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裁判要旨】: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相对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文号】:(2020)闽民终302号

22、在发包人不明知挂靠人的情况下,挂靠人一般无权越过被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

钢建公司主张案涉项目系罗尚雄事先找遵义开投公司谈好,才找钢建公司借用资质,遵义开投公司对罗尚雄借用资质的行为明确并且放任、追求,钢建公司仅仅是挂名、过账,遵义开投公司和罗尚雄建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院认为,转包关系中的转承包人(即和承包人建立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主体)和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均可为实际施工人,但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完全相同,故只有区分不同类型的实际施工人,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可见,在转包关系中,对发包人而言,转包人以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出现,其自身承接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主体施工,但并未脱离这一合同链条关系,仍是建设工程连环合同的一部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转包人作为中转环节,对工程具有较强的管理、支配地位。发包人通过转包人进行施工指示、进度款支付等工作,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则通过转包人开展报送工程量、工程进展等工作。转承包人除能依据合同关系向转包人主张权利外,还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权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述管理办法第九条又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一般而言,在施工挂靠关系中,出借资质的一方即被挂靠人并不实际参与工程的施工,由借用资质的一方即挂靠人和发包人直接进行接触,全程参与投标、订立合同、进行施工。实践中,挂靠又可分为发包人明知和不明知两种情形。前一种挂靠情形,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上还是被挂靠人,但实质上挂靠人已和发包人之间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施工行为无法产生实质性影响,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工作也往往由挂靠人越过被挂靠人,和发包人直接进行联系。而在后一种挂靠情形下,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赋予挂靠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挂靠人一般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与转包关系中的转承包人权利不同。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394号

23、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的,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裁判要旨】:

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挂靠人不能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案例文号】:(2015)杨民终字第02139号

24、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的,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居世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挂靠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工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案例文号】:(2015)杨民终字第02139号

25、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的,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裁判要旨】:

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挂靠人不能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案例文号】:(2015)杨民终字第02139号

26、挂靠关系中的名义施工人应当在现场派驻管理人员;转包关系中的转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管理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4349号

27、非法转包与挂靠的区别在于非法转包的转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而挂靠是隐秘的内部行为,挂靠人对外无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施工活动。

【案例文号】:(2020)浙05民申12号

28、挂靠有资质企业的施工协议无效情形下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桂林高星置业有限公司、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产生的纠纷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

Ⅱ、发包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承包协议书》是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签订,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合同系发包人明知挂靠施工情形下签订的合同。结合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工程经济承包合同书》系在涉案《承包协议书》之后签订的事实,确认《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881号

29、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对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诉王怀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工程经鉴定意见证明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7)黔民终881号

30、在转包的情况下,与发包人实际进行合同谈判的主体以及签约主体相同,都是转发包人,而非转承包人;在挂靠的情形下,由于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在挂靠人实际承接到工程(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之前,挂靠行为即已存在。

【案例文号】:(2019)苏12民终1892号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网曝:新“马自达6”渲染图曝光,网友:这才是该有的样子!

网曝:新“马自达6”渲染图曝光,网友:这才是该有的样子!

户外小阿隋
2024-05-01 09:44:37
太意外了,4月最后一天雷声不断,5家上市公司同时被查

太意外了,4月最后一天雷声不断,5家上市公司同时被查

云姐闲聊
2024-05-01 09:34:47
王曼昱收获人生特大喜讯,球迷兴奋祝福,展现逆境中最强标杆

王曼昱收获人生特大喜讯,球迷兴奋祝福,展现逆境中最强标杆

开心体育站
2024-05-01 20:39:15
神十七“杀回大气层”的速度:美国用28小时,中国只用了50分钟!

神十七“杀回大气层”的速度:美国用28小时,中国只用了50分钟!

硬核Deeper
2024-05-01 08:39:34
深夜大招!这次是北京

深夜大招!这次是北京

博闻财经
2024-04-30 21:42:06
连炮衣都掀了,日本当时可能真敢开火!

连炮衣都掀了,日本当时可能真敢开火!

杂谈天下式
2024-04-30 00:25:49
韩国网友:有啥办法把中国踢出联合国安理会,让韩国取而代之吗?

韩国网友:有啥办法把中国踢出联合国安理会,让韩国取而代之吗?

娱乐洞察点点
2024-05-01 20:25:12
4月30日俄乌最新:末日将军重新出山

4月30日俄乌最新:末日将军重新出山

西楼饮月
2024-04-30 15:00:03
体制内的最大悲哀,就是明明出身寒微,却对仕途抱有不实际的幻想

体制内的最大悲哀,就是明明出身寒微,却对仕途抱有不实际的幻想

围城小吏
2024-04-29 08:25:41
中山楼市过冬,中山东区某小区房价降至15000多元

中山楼市过冬,中山东区某小区房价降至15000多元

有事问彭叔
2024-05-01 20:31:18
学历不高,没钱没背景的人,去学这4个技术,比白领赚钱还多

学历不高,没钱没背景的人,去学这4个技术,比白领赚钱还多

李舟
2024-04-30 18:31:07
回顾:张阳畏罪自杀,刘源评价“五毒俱全,问题比郭、徐更严重”

回顾:张阳畏罪自杀,刘源评价“五毒俱全,问题比郭、徐更严重”

李姐历史
2024-04-26 09:31:58
今年五一悲剧,凌晨路面塌方福建一家5口失联

今年五一悲剧,凌晨路面塌方福建一家5口失联

九方鱼论
2024-05-01 15:48:51
释放压力!谢晖上任亚泰主帅235分钟终于破门:罕见忘情庆祝!

释放压力!谢晖上任亚泰主帅235分钟终于破门:罕见忘情庆祝!

中超球评
2024-05-01 18:38:16
妻子的私密照无意中被我看到,而我却发现照片被她发给了别的男人

妻子的私密照无意中被我看到,而我却发现照片被她发给了别的男人

浮世会
2024-04-30 13:22:04
会买断吗❓28岁维尔纳2球3助+赛季报销 巅峰身价8000万仅剩1700万

会买断吗❓28岁维尔纳2球3助+赛季报销 巅峰身价8000万仅剩1700万

直播吧
2024-05-01 18:07:19
英方宣称将完全移除敏感场地的中国制造的监控设备,我驻英使馆驳斥

英方宣称将完全移除敏感场地的中国制造的监控设备,我驻英使馆驳斥

环球网资讯
2024-05-01 07:07:12
油价“大掉价”!5月1日调价后92号汽油价格,猪价、蛋价如何?

油价“大掉价”!5月1日调价后92号汽油价格,猪价、蛋价如何?

猪友巴巴
2024-05-01 04:30:03
1局打50分钟!希金斯被罚9分仍获胜,缩小分差,小特告急,8-9!

1局打50分钟!希金斯被罚9分仍获胜,缩小分差,小特告急,8-9!

刘姚尧的文字城堡
2024-05-01 18:15:07
注意,新型骗局来了,10个人遇到9个会上当

注意,新型骗局来了,10个人遇到9个会上当

庞明说财经
2024-05-01 16:58:57
2024-05-01 21:14:44
艾特律宝小花
艾特律宝小花
法律知识交流分享
105文章数 5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头条要闻

大学男生冒充小学生诱骗女生"骑大马" 校方:已约谈该生

头条要闻

大学男生冒充小学生诱骗女生"骑大马" 校方:已约谈该生

体育要闻

"意甲最佳"金玟哉 踢回了中超水平...

娱乐要闻

黄子韬被曝求婚徐艺洋 大量亲密照曝光

财经要闻

俞敏洪,踏足A股!

科技要闻

余承东卸任华为终端CEO 新任命为董事长

汽车要闻

预售2.89-3.49万 奔腾小马正式开启预售

态度原创

艺术
游戏
家居
本地
公开课

艺术要闻

用耳朵看展览?西岸美术馆最新特展关注声音艺术

《剑星》总监谈喜欢的PS游戏女性角色:蒂法、2B等

家居要闻

心之所栖 黑白灰色系打造设计专属感

本地新闻

食味印象 | 潍坊:碳水脑袋的人间乐园

公开课

父亲年龄越大孩子越不聪明?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