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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法学核心期刊研究成果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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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民法典合同编的切实实施,对于在法治轨道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于2023年12月5日实施。法学期刊作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阵地,各刊高度关注重大司法解释相关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本期汇总摘编了2024年第一季度法学核心期刊“《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相关文章,共计35篇(按照期刊类型排序,同类期刊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同一家期刊文章按照期数升序排序),以飨读者。

来源 |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一、《北方法学》

作者:冉克平、田格(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并未规定违约利润剥夺责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虽有所涉及,但仅笼统规定将违约方所获利益作为可得利益的计算标准,其具体的适用性仍显不足。在解释论上,应当以该条为基础明确违约利润剥夺责任的体系定位。违约利润剥夺责任具有惩罚、预防和安抚功能,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与可选择性,是违约责任体系的有益补充。违约利润剥夺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为违反特定不作为义务合同与营业性违约两种情形,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违约方是否获得利益、违约方的主观状态、违约方获得的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可得利益赔偿是否充分,计算利润范围时应从积极利润与消极利润两方面提炼利润计算范式。

关键词:违约责任;利润剥夺;可得利益损失;合同编通则解释

二、《比较法研究》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并没有在程序上规定与之相应的对待给付判决制度,这一方面导致了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方式不统一,另一方面导致当事人双方的交易陷入合同履行僵局。对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对待给付判决制度,将原告作出对待给付作为被告履行债务的条件,判决双方同时履行。对待给付判决与同时履行判决、先履行判决和附条件判决均不同,旨在保障交换正义的实现;只有当事人一方作出给付之后,才可以获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被告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被告提起反诉存在区别,如果被告不仅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且还提起反诉,法院应针对双方的请求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法院对被告是否提起反诉具有释明义务。对待给付判决是强制执行的依据,法院应在判项中明确说明,一方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首先履行自己的债务,才能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待给付判决;交换正义;反诉;强制执行

三、《东方法学》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关键词: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诺成合同;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合同编通则解释;合同法

四、《法律适用》

作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

内容提要:《解释》不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律对非合同之债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于非合同之债,除非依性质不能适用。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具有溯及力或者民法典未作实质修改的情况下,《解释》亦有适用之余地。此外,为帮助各级法院正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还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预约合同的法律适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履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抵销的溯及力问题、可得利益的计算、违约金的司法调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解释》;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作者: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对具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规则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解释,完善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则体系,对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也有重要价值。应当看到,民法典司法解释既要保持与民法典规定的一致性,又要有自己的独立性和创新性,才能实现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裁判规则的目的。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规则体系;重大进展;价值

作者:高圣平、陶鑫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仅以第552条调整债务加入存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尚须发挥法典体系化功能,以充实债务加入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债务加入的效力基础为连带债务,在法律适用上可为民法典第518条至第520条所调整,既包含外部连带,也涉及内部追偿,不宜引入不真正连带的法理。同时,基于债务加入的担保功能,加入人加入债务通常不具备终局性地承担债务的意思,与保证人的利益期待相似,在内部关系上如无特别约定,应由债务人终局承担责任;保证人资格限制、保证合同要式以及保证人权利保护等规则亦有参照适用的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对加入人追偿权及其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既回归了连带债务的效力基础,也参酌了其担保功能,对其他争议问题的解决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连带债务;债务加入;不当得利;追偿权;清偿承受权

五、《法商研究》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确认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人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这一问题的法律漏洞,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债务加入制度。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应当区分三方共同订立债务加入合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以及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加入债务而构建相关制度。关于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制度构建,该解释采取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定连带债务或不真正连带债务路径确定,但债务加入行为大多具有担保的功能,且从有利于鼓励第三人积极加入债务出发,应当采取类推适用保证人追偿权规则的路径。对于追偿权的数额及追偿权的限制,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分别依据追偿权性质的不同进行确定。追偿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的范围。

关键词:债务加入;追偿权;约定的追偿权;不当得利

六、《法学家》

作者:王利明、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运用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的科学方法,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以及与之存在体系关联的合同规则进行细化,填补了《民法典》中的法律漏洞,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则。该解释注重合同编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衔接,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在该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注重对本土经验的提炼与升华,并且注重借鉴比较法经验、注重实证分析、符合法理和民情,因而呈现了许多亮点,彰显了本土性、实践性和时代性。该解释极大地促进了合同法的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助力。

关键词: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漏洞填补;体系衔接;自主创新

作者:刘贵祥、吴光荣(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合同编解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守正创新,全面运用历史思维、体系思维、辩证思维和程序思维,探求《民法典》立法原意,就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为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了具体指引。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法;司法解释;思维方法

七、《法学评论》

1.替代交易法的司法适用——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为中心()

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内容提要:替代交易法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计算方法,首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所确认。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替代交易法的内涵十分丰富,其适用需要结合具体的场景进行分析。在前提条件上,须以合同解除且实际发生替代交易为前提,价格合理与否是其适用中的关键因素。在遵循填平原则的前提下,要注意不同场景中适用替代交易法时与相关成本支出之间的关系,且要做好与市场价格的衔接适用。在多个替代交易并存、替代交易本身违约等特殊场景中要注意体系化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适用替代交易法要用好举证责任杠杆,依法科学行使裁量权。

关键词:替代交易法;市场价格法;填平原则;可得利益;实际损失

2.论预约合同的司法认定与违约救济——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作者:吴光荣(北京理工大学)

内容提要:预约是交易阶段化的产物,旨在满足当事人将阶段化谈判成果予以固定并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同时实现对未协商一致的内容保留最终的决策权,因此既区别于交易意向,也区别于本约。尽管当事人订立的是预约合同,但在当事人已经按照本约履行义务时,应认定预约合同向本约合同发生了转化。当事人一方拒绝签订本约或者在协商签订本约时因不诚信导致本约未能签订,均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为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对违反预约合同的救济虽然不包括继续履行,但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时,应由法官在信赖利益与本约的履行利益之间根据预约合同所体现的交易成熟度进行酌定,而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签订本约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均是认定交易成熟度应当考量的因素。

关键词:预约合同;交易意向;本约合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八、《法治研究》

作者:孙良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在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中解除时间的规定上变化较大。整体而言,存在法院自由裁量说和确定日期说。从合同终止(解除)的功能目的、体系解释以及规则设计的内在逻辑看,确定日期说是能够实现效率、合乎规则体系以及任意性规则设计等更优的和理想的选择。自由裁量说虽然描述了法院的多数实际做法,但其原理内核仍然只能是确定日期说。这一分析能够为法院在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中解除时间点确定上的一般情况与例外情况提供更好的指引。

关键词: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解除时间;确定日期说;自由裁量说

作者:刘承韪、吴志宇(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司法解释》第60条规定了以替代交易价格为计算基础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从替代交易的性质来看,其是一种针对违约的自力救济措施,同时兼具一定的义务属性。从替代交易规则的适用前提来看,替代交易作为自力救济可自由实施,但替代交易规则的适用以合同解除为前提条件。此条件的规范目的在于裁判的确定性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从替代交易实施的适当性要求来看,在替代交易具备商业上替代性时,应推定其符合市场价格,由违约方主张该价格明显偏离交易发生时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来抗辩。在市场价格本身或偏离程度难以确定时,应综合考虑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的目的和手段来适用替代交易规则。替代交易的高价格导致的过高损害赔偿额可以通过可预见性规则进一步加以限制。

关键词:替代交易;减轻损失规则;可得利益损失;损害赔偿具体计算方法

作者:汪洋(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法源设立的直接影响债权合同生效的报批手续,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合同已成立未生效时产生形式拘束力,包括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消极义务以及履行报批义务等积极义务。法定报批义务以及围绕报批义务的约定独立生效,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相对方有权采取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救济方式。第12条第1款在第一阶段新创设了一种法定解除权,“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固有利益的直接损失,而不应参照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范围。第2款在第二阶段的解除权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要件,赔偿范围参照违约责任时需考察通过批准的难易度、报批义务人拒不报批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整个交易的完成度和成熟度。第4款在第三阶段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时无须规定解除权,报批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考虑适用财产返还和折价补偿制度的替代效果。

关键词:批准生效合同;报批义务;未生效;缔约过失;预约

九、《河北法学》

作者:张红、梁诗童(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代位权之诉中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两层法律关系,当次债务人以其和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仲裁协议为由对债权人进行程序抗辩时,便产生了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仲裁管辖之间的冲突,导致代位权诉讼的管辖裁定结果各异。代位权诉讼不能完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首要保护债权人的法定权利时,应适当兼顾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原则上不能约束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仍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仅当债务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并要求中止代位权之诉时,法院才予以支持。《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8条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冲突提出两种方案,建议采取方案一,并将条文中“次债务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或者向管辖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次债务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管辖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首次开庭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

关键词:代位权诉讼;管辖协议;仲裁协议;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自治

十、《清华法学》

作者:易军(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在法技术上具有“规制重心因应《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逻辑构造”“明确彰显《民法典》第153条的概括条款性质”“凸显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前后段应作整体把握”等意义。透过“立法目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范目的”等表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将“规范目的”确立为判断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核心考量因素。该条第1款、第2款列举了不得认定合同无效的诸项具体情形,实系以公法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后果、强制性规定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还是非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一方当事人还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行为等作为判断合同有效性的标准。这些具体情形,具有类似于例示规定的性格,并使《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这一概括条款具体化。该条第1款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典型地涵盖法律有关交易作成时间、地点、方式等的规定,以及法律有关市场准入资格的规定等。该条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规则之稳妥适用固深具意义,但法院在为此项作业时仍应审慎从事,以免戕害私人自治,并实现公法管制目的与私人自治之间的精妙平衡。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无效;规范目的

作者: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债务人对外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财产总和为责任财产。作为自发的社会准则,“欠债还钱”具有很强的正当性,要求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且不得恶意削减其财产以逃避债务。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是防范责任财产异常变动的基础性制度。其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在于否定责任财产层面的权利变动,而代位权实际上就是将债权的行使权或收取权临时性地授予或让与给债权人,以便充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相关原理及建立在该原理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亦是公司法上各类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石。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公司债权人保护;责任财产;欺诈性转让

作者: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需要在构成和行使方面,实现协调、区分、统合、衔接等多种关联。就诈害行为而言,两者需要在行为类型、不合理交易的认定方面尽量协调一致,且应通过不同方式考量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偏颇行为则是专属于破产撤销权的对象,其中包括个别清偿和为自身本来没有财产担保的既存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但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属于诈害行为,即使在破产撤销权中也应适度考量相对人的善恶意。即使债务人的行为已获得执行名义或已通过强制执行,撤销权也不应被排除。相对人应当成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无偿或者恶意的转得人也同样应作为被告。同时,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在行使上也要相互衔接。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诈害行为;偏颇行为;撤销权诉讼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

内容提要:违约损害赔偿大多表现为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也允许守约方选择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后者的形式时仅仅赔偿守约方为缔约、履约而付出的成本,个别场合可有机会获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前者的形式时赔偿范围受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因果关系、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在合同解除时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时常采取替代交易的救济方式,于此场合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为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并且大多要扣除成本,个别情况下才允许获赔成本、消除瑕疵所需费用,在积极的债权侵害的场合还有守约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应为迟延赔偿,替代交易与之不匹配,金钱赔偿可能较为适当。在债务人恶意违约、守约方难以举证证明其履行利益的损失时,可以采取获利赔偿的方式,即将债务人因其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作为向守约方赔偿的数额。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交易成本;抽象的计算方法;替代交易;获利赔偿

5.

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在特定情形将违约收益作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之一,值得肯定。违约收益归入并非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而构成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现代私法中,将其纳入归入权更为恰当。其正当性证成涉及多种价值冲突:如禁止行为人从不法或不当行为中获益与禁止重复赔偿;禁止机会主义违约与许可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的违约。若我国法未来承认违约收益归入权,应设置严格的构成要件,如违约系故意、债权人无法请求实际履行等。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首先应排除不当得利、违约损害等既有规则可以涵摄的情形,其次其适用类型限于违反信义义务或委托合同的行为、特定情形的“一物二卖”、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以及无法通过减价请求权弥补损失时的履行不能等。基于不法行为产生的归入权在现代私法中呈扩张趋势,其法律效果虽可一体化,但其产生原因无法一体化。

关键词:违约获益;归入权;履行利益;损害赔偿;信义义务

6.

作者:刘保玉、梁远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金钱外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担保的构造相契合,宜将其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中的第三人无须也不应限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债权转让、第三人清偿、债务加入、让与担保、共同担保、流担保条款及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等具有勾连关系,应注意规则适用上的共性与差异。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仅为替代履行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其在履行前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对于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应考察抵债协议中的财产权利是否移转至债权人名下而分别确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此种协议在履行前仅有合同效力,因其具有担保功能,故同样应适用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制限制和保证人资格限制的规定,并可享有保证人的部分抗辩权,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推定规则;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履行而将抵债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发生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其所有权而仅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同样应适用担保物权的排序规则和实现程序。

关键词:期前以物抵债协议;非典型担保合同;区分原则;流担保条款;让与担保

7.()

作者:蔡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民法典》施行的背景下,对于债权多重转让,应统一适用公示优先规则来决定债权的归属。公示优先规则本质上系公示对抗主义的体现,将公示对抗主义原理运用于债权转让领域,在法理逻辑上能够自恰,方法论上系通过回归《民法典》第768条所包含的原则的方式来填补法律漏洞。考虑到登记资格限制和社会交往习惯,先通知债务人者取得债权将成为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一般确权规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虽未就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一般确权规则明确表态,但其中已隐含采纳通知优先规则之意。对于通知的要求,宜建立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通知相统一的规则。对于债权受让人与让与人的查封、扣押债权人之间的“广义”对抗关系,公示先后尽管具有意义,但应引入更多考量因素,并采用动态体系论方法进行权衡,以在个案中寻得妥当结论。

关键词:债权多重转让;公示对抗主义;《民法典》第768条;第三人

十一、《现代法学》

作者:吴光荣(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前提是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即“依法成立”。因此,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并无实质区别。但是,为了准确描述合同已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法律状态,我国民法有时是在狭义上使用合同拘束力的概念,并将其与狭义的合同效力概念区别开来:前者指当事人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擅自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并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或消极对待报批义务;后者则指当事人一方得基于合同请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即履行效力。此外,由于我国民法上的买卖合同不仅包含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而且包含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还应将买卖合同的效力进一步区分为履行效力与移转效力。“合同效力”的此种层次性,既是现代交易阶段化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民法体系特色的重要表现。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的拘束力;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的移转效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十二、《中国法律评论》

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内容提要:《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遵循《民法典》精神的基础上,就“原合同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合理价格认定规则和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管辖以及合并审理规则作了细化调整。对于审判实践中的普遍性问题,《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的不受有关“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细化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不合理交易的类型,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的互易财产、以物抵债等。特别是遵循纠纷实质性解决的思路,充分发挥撤销权制度的功能作用,对于“入库规则”的具体适用、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及其与代位执行的衔接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依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撤销权;不合理交易;合并审理;入库规则;代位执行

作者:蒋家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发展完善了抵销制度。为确保抵销制度的统一正确实施,《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需要,对抵销的具体法律适用作了安排,特别是对如何处理若干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作出了明确指引。具体包括:细化了抵销的法律效果,明确抵销不具有溯及力,并在此基础上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销作出规定;明确抵销可以参照适用清偿抵充的规则;区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产生的债务,对侵权行为之债的抵销问题作出细化。这些规定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

关键词:抵销;溯及力;诉讼时效;抵充;侵权行为

十三、《中国海商法研究》

1.《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内容提要: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形式创新,条文与司法案例配套同步出台,可形成组合效应;在时间效力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在思维方法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尊重立法原意,不作创新性续造,思路清晰,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此外,为帮助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条款,还对譬如从无到有的情势变更条款的前世今生、前因后果及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和联系作了梳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海商法》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情势变更;《海商法》修改

十四、《中国应用法学》

作者:吴光荣(北京理工大学)

内容提要: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分别认定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二句旨在限制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其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为落实该规定而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应仅适用于合同变更,而非阴阳合同。在阴阳合同的场合,阳合同因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阴合同则应依据所规避的法律来认定其效力。当事人通过合同变更规避招投标程序,应认为当事人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无效,但客观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除外;在判断是否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时,也要注意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在区分阴阳合同和合同变更的基础上,就二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阴阳合同;合同变更;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

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就交易习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既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就交易习惯的具体适用,需要厘清该条与《民法典》第10条关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就适用效力而言,既要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其是否优先适用的问题,又要按照体系化适用的方法把握好一般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与特别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的关系。对于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有大同但存小异,在适用时也要对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进行审查。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交易习惯;习惯;公序良俗

作者:蒋家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内容提要: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恢复,才能实现债的保全效果;同时,也只有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成果能够最终转化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此才能使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从执行程序的角度给出了解决路径:首先,明确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为“撤销加返还”—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其次,在符合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最后,债权人可以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依据、撤销权诉讼的胜诉生效裁判形成的连环给付关系,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效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执行

作者:贾玉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条件;在债务人层面,债权转让通知决定了债务人向何者履行债务构成有效清偿;在外部层面,“通知在先”规则是特定条件下解决普通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债权顺位的最佳方案。此外,受让人起诉通知、债权表见让与、虚构债权转让等规则的明确,为均衡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提供了有力规则供给。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债权转让通知;表见让与;虚构债权;多重转让

十五、《中外法学》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情形下,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则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承受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效果。判断善意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对此,我国民事立法经历了效力审查、赋权性审查、形式审查及合理审查四个阶段。《合同编解释》确立的合理审查义务,有助于促进相互合作,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合理审查的核心在于确定相对人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范围内行为。判断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要考察审查义务的法定性、审查对象的公开性、审查程度的合理性、审查方式的效率性。合理审查需要区分代表权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从而确定不同的审查内容。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相对人不满足善意要件,该越权代表的效力不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在法定代表人超越授权而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无法知晓时,有关越权代表的效力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

关键词:越权代表;合同效力;法定代表人;合理审查义务

十六、《广东社会科学》

1.(2024年第1期)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三方主体,因此在两方主体间存在仲裁协议时,该协议是否应当约束第三方,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为统一裁判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就仲裁协议对代位权的影响作出了规定,该条并没有承认代位仲裁协议当然对债权人产生拘束力,从而维护了仲裁中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适用,该条也明确了即使存在仲裁协议,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受仲裁协议的影响。依据这些规定,债务人或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已申请仲裁的,应中止代位权诉讼。这些规定有效衔接了代位权与仲裁协议的关系,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法自治的尊重,而且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争议。

关键词: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仲裁协议;代位权;合同相对性规则;私法自治

2.(2024年第1期)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

内容提要: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的清偿请求。应对倒签债权让与合同的签署日期、把后顺序的受让人当作第一受让人通知给债务人之类的案型,一方面,坚持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应设但书——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债权连环让与的情况下,可例外地、宽松地对待合同的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允许受让人二越过受让人一径直请求让与人(债权人)承担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关键词: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合同;债权让与通知;从权利;债权瑕疵;合同相对性

3.(2024年第1期)

作者:孟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关键词:格式条款;重复使用;异常条款;提示义务;说明义务;合同示范文本

4.(2024年第1期)

作者: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对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作出了细化规定,有利于保障定金罚则的准确适用。定金罚则通常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均构成根本违约时,将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在当事人部分履行的情形下,需要根据部分履行的具体情形,确定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原则上将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下,仍可依法适用定金罚则。

关键词:定金罚则;根本违约;部分履行;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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