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在日前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表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
柳军介绍,《条例》呈现五大亮点,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行动指南。作为基础性、综合性的一般法,各领域的经营行为都要遵循其规定;作为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特殊法,各行业的规章制度都要符合其精神。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完善消费纠纷先行和解、行政调解、多元化解等机制,把更多纠纷化解在源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更好发挥消费者以及消协组织的作用,同时明确反对滥用权利、恶意维权。
完善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发生消费纠纷怎么办?这是每一个消费者最为关心的现实问题。为了让消费者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消费争议的解决机制。
解决消费争议首先需注重源头和解。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目前,全国已经有16.6万家企业入驻全国12315平台,先行和解成功率53%,比传统调解提速将近10天,改善了维权体验。《条例》加强行政调解,首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体现“谁主管谁维权”的取向。
同时,对一些恶意的消费索赔现象,《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去年,市场监管系统接受投诉1740.3万件,参与投诉的人均1.8件。”况旭指出,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多管齐下规范直播带货
针对直播带货领域虚假营销屡禁不止等问题,况旭表示,直播带货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导致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近5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
况旭介绍,《条例》对网络消费作了5个方面的规定,这些对直播带货同样适用。在此基础上,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还作出了多方面的规范。
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平台应当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强化预付费经营者义务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种种乱象成为老百姓的烦心事和放心消费的堵点,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况旭介绍,《条例》主要从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需要强调的是,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领域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投诉。比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门主管,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也有相应职责,《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况旭说。
详见《中国食品报》(2024年4月12日3版)
排版、美编:李少普
审核:欧阳美华
01
02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