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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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产的赠与也是一样,如果只是承诺赠与,房产并未过户,则赠与人在过户前一般都可以撤销赠与,不予过户。之前许诺的赠与就成为“空头承诺”。
那么,如果双方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一方或双方子女的,离婚后房产没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吗?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法律规定还要求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才能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办理协议离婚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
另一方负有履行办理协议离婚的义务,而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
并且无论是将财产赠与离婚一方,还是双方子女,都罕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同意赠与的情形,因此协议双方并非赠与合同关系。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
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对方或第三人交付房屋。
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
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当然,如果同意接受赠与并协议离婚的一方并未履行办理协议离婚义务,双方离婚未成的,则赠与承诺并不生效。
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和财物赠与要谨慎,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其中对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再能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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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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