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涉“套路贷”,该如何撤销仲裁裁决?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袁惠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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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套路贷”问题越来越引发关注,各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也加大了对“套路贷”的审查力度。“套路贷”问题涉及的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故无论是在刑事领域还是民事领域都应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对于仲裁裁决中涉及“套路贷”问题,当事人该如何申请该仲裁裁决?
裁判要旨
仲裁裁决涉及“套路贷”的,如确认该仲裁裁决并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可能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正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一、原某冬以邱丽敏的名义开办典当公司并办理相关贷款业务。王淑英系邱丽敏的母亲。
二、2016年3月21日,邱丽敏向王淑英的个人账户转入人民币710万元,并将此视为交付给大璞公司和李霞,制作了“710万元借款合同”。
三、后邱丽敏向大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大璞公司和李霞返还7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大庆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庆仲(裁)字第442号仲裁裁决,支持了邱丽敏的仲裁请求。
四、另查明,中共黑龙江省委纪检委、省扫黑办、市扫黑办分别于2018年2月28日、3月22日、4月16日向大庆市公安局移交了原某冬涉嫌黑恶违法犯罪材料。2018年6月22日,原某冬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五、2018年1月8日,大璞公司和李霞向大庆中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其理由是:1.申请人李霞、大璞公司与被申请人邱丽敏之间没有借款事实,被申请人设下“套路贷”陷阱,逼迫申请人就范;2.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仲裁裁决应当依法被撤销。
六、大庆中院经审理支持了大璞公司和李霞的申请,裁定撤销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裁)字第442号仲裁裁决书。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原某冬因涉嫌“套路贷”被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在向大璞公司和李霞借款的过程中,通过其妻子邱丽敏向王淑英的个人账户转入人民币710万元。李霞、大璞公司主张邱丽敏请求李霞、大璞公司支付的710万元,实际系邱丽敏向王淑英的个人账户转入的人民币710万元。也即邱丽敏并未向李霞、大璞公司交付710万元,且王淑英系邱丽敏的母亲。综合上述事实,可见本案存在李霞、大璞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该借款合同的可能性。如确认该仲裁裁决并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可能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正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在仲裁过程中,王淑英系邱丽敏的母亲,与邱丽敏及本案之间存在极大的利害关系,仲裁时邱丽敏并未向大庆仲裁委员会说明该事实,因此可视为其向仲裁委员会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认定李霞与王淑英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无法进一步认定李霞、大璞公司向邱丽敏借款存在真实的客观基础。故大庆中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裁)字第442号仲裁裁决书。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套路贷”问题涉及的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故无论是在刑事领域还是民事领域都应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对于仲裁裁决可能涉及“套路贷”的,存在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能。如认可该仲裁裁决,实际是对“套路贷”的肯定,违背的不仅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更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当事人可以仲裁裁决涉及“套路贷”,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2.虽然通常而言,合同纠纷仅涉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对于合同纠纷涉及刑事犯罪的,如肯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将产生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肯定的,该仲裁裁决同样涉及损害了公共利益,应予撤销。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大庆中院审理时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如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撤销。基于本案已查明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本院对本案评价如下:
一、申请人李霞、大璞公司与邱丽敏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包含了仲裁条款,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协商解决的争议,由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而该裁决事项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而经本院对仲裁裁决书依法审查后,并未发现本案存在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枉法裁决、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有关情形。
二、本次借款涉及的金额巨大,合同记载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李霞向王淑英的借款,因此应当对本次借款发生之前双方发生的借款行为及此前王淑英向李霞的出借行为一并进行审查。现李霞、大璞公司否认其与王淑英之间发生过真实的借贷关系,而邱丽敏在仲裁及本院审查过程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淑英与李霞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王淑英系邱丽敏的母亲,与邱丽敏及本案之间存在极大的利害关系,仲裁时邱丽敏并未向大庆仲裁委员会说明该事实,因此可视为其向仲裁委员会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李霞与王淑英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无法进一步认定李霞、大璞公司向邱丽敏借款存在真实的客观基础。另外,在涉案的借款合同订立之前,李霞、大璞公司与邱丽敏及原某冬发生过数次借款行为,李霞、大璞公司亦进行了数次还款,因此也不能排除双方在债务已经获得清偿的情况下重新订立借款合同的可能性。综合以上,本院认为,从李霞及大璞公司的辩解意见、案件相关证据及原某冬涉嫌“套路贷”犯罪并已被批准逮捕等方面的事实来看,不能排除李霞、大璞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该借款合同的可能性。如确认该仲裁裁决并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可能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正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裁)字第442号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对于本案纠纷,双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申请人李霞、大庆大璞百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主张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将本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报核。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作出核准撤销仲裁裁决的复函。
案件来源
李霞、大庆大璞百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特8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在农业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年。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23-2028)、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美国国务院国际领导者访问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s Leadership Program,简称IVLP)访问专家(知识产权方向)。
唐青林律师擅长重大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公司诉讼和公司治理、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法(商业秘密)、刑事辩护(主要包括金融犯罪、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
唐青林律师公司法领域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等十多本法律实务著作,在商业秘密领域出版过《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等三本著作,办理过39起在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唐青林律师长期关注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领域研究。办理了大量涉及公职人员和企业家犯罪的案件。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四本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实务著作,包括《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程序辩护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唐青林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嘉宾受邀参加CCTV法制专题节目“大家看法”节目,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点评,唐青林律师多次被《新华社》《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华英才》《企业观察报》、《中国贸易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唐青林律师曾经在《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大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防范风险》2008年起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先后任某上市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李舒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含公司常年顾问、公司改制和控制权争夺等)、商事争议解决(含诉讼和仲裁)、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金融与投融资、破产重整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执业以来,曾为数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就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数百亿元。
李舒律师对公司、金融、借贷、担保、执行及刑民交叉等领域有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已经出版的著作包括主编《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诉讼实战指南》《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公司诉讼疑难法律问题解读》等。
李舒律师在其长期关注的民营企业家权利保护领域和涉民营企业家财产纠纷和处置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整体解决方面,对相关法律问题和司法政策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并有诸多成功案例,2019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
李舒律师与国内外媒体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并就诸多法律实务问题接受数十家国内外著名媒体采访,曾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华融、际华集团等机构为各界讲授法律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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