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特检院,检测单位: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已于2024年4月2日正式实施。结合过渡期内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为落实好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切实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一)明确检验检测周期
1.实施年份检验周期严格按新版检验规则执行,检测周期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年份〔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年份的,原则上以电梯制造(出厂)年份为基准〕为基准计算,按新版检验规则应当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安装监督检验年份和制造(出厂)年份均不能确定的电梯,视同使用超过15年,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成都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全市电梯梯龄及下次检验检测日期,电梯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基准有异议的,可在检验检测前,通过服务平台提交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检验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2.对于未按新版检验规则检验过的电梯,以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月份作为其后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二)换发电梯使用标志
安装后新投入使用的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电梯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后,由检验机构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电梯进行自行检测后,使用单位按照检测规则的要求,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申请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使用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张贴至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检验机构在收到《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后1个工作日内,对《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填写内容、下次检验检测时间等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不得超时限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音像记录特殊情况
1.对于新版检验规则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检验机构需在检验报告中对电梯进行备注,并将备注信息传输至服务平台。
2.对于检测规则中的试验项目,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经检测单位确认后,检测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检测单位需在检测报告中对使用单位进行备注。
(四)检验检测数据传输
检验机构应根据新版检验规则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检验和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3〕363号,以下简称363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在出具电梯检验报告后24小时内,将PDF版报告和相关数据传输至服务平台。
对于2024年4月之前检验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电梯最近一次制动试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传输至服务平台。
(五)检测结果应用
1.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
2.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
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
(一)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验规则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
(二)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验规则中第A1.2.6.7条第(1)项的要求标注。
(三)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
(四)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
(五)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
(六)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
三、规范检验检测质量要求
(一)自2024年4月2日起,全市电梯检验机构、检测单位要严格执行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对于检测不符合项目,检测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材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要求;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5后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二)检验机构、检测单位还要按照363号文件要求,切实保障电梯检验检测质量。
(三)检测单位要加强对检测人员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电梯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并进行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支持宣传。各区(市)县局要切实做好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提高电梯自行检测力量供给;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各单位要加强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宣传,引导电梯使用单位及时申请检验、检测;对于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二)严格执行检验检测周期。各区(市)县局要严格执行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好电梯自行检测主体责任;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三)加强检验检测质量监管。各区(市)县局要用好成都市市场监管融合平台和服务平台,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向市局通报查处结果并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格退出机制,切实维护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秩序。同时,市局将结合实际开展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监督抽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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