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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104万余元,张本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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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张本强受贿案,对张本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张本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本强利用担任贵州省安顺市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安顺市政府副秘书长,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安顺市西秀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区长,贵州省关岭县委书记,安顺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安顺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项目承接、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性质调整、矛盾纠纷协调解决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4万余元,其中485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本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本强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本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THE END

来源丨黔南中院、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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