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东海县人民法院白塔埠人民法庭法官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查明事实,走进当事人家中,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6日,被申请人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能力,生活起居均需人照顾,已不具备行为能力,为了保证其民事权利的实现,周某父亲请求法院宣告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为周某的监护人。
承办法官庭前查阅案卷,考虑到被申请人周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庭参加庭审,为全面了解周某的实际情况,本着便民利民的理念,经与当事人沟通,法官决定去当事人家中开庭。
“上门”开庭并当庭宣判
整个庭审过程依法有序进行。承办法官对周某父亲的身份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资料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周某的身体情况,可以认定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周某未婚无子女,其父亲请求作为周某的监护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案件当庭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编辑 | 肖晓
来源 | 东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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