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山西货车司机在网络平台反映,他驾车经过江西新余时车辆出现问题,由于修理工索要高达1.7万元的天价维修费用,双方产生矛盾,修理工随后拆除了汽车的轮胎以及部分零件。4月2日,江西新余渝水区发布通报称,针对该事件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3月31日,有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称,“一山西货车司机在江西遭遇1.7万元修车”。渝水区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
经初步调查,山西籍司机崔某3月26日在樟吉高速南安段发现其货车有故障,便在某App联系修理,并将车停在我辖区内南安乡。与我区相邻的吉安市新干县某修理厂接到联系后派刘某前往现场修理。该修理厂于3月29日告知产生1.7万元费用,崔某对该费用产生质疑,双方未谈拢维修费用。
目前,区交通、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并积极对接吉安市新干县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此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律师:这就是消费欺诈!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对此进行了分析。
首先,修理厂如何维修,是否要更换配件,是要征得车辆所有人同意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所以,是否需要更换配件,需要征得车辆所有人的同意,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擅自更换了配件的做法,就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那么,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修理费用。
其次,如果修理厂并未更换配件,却收取了这些费用,那么,修理厂的行为,就属于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所以,赵先生有权要求修理厂赔偿5.1万元的损失。
当然,修理厂的这种做法,也涉嫌诈骗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维修费用的,那么就属于诈骗。
本案涉及的数额是17000元,当然这笔钱赵先生并未支付,所以,如果定为诈骗罪,也是诈骗未遂,当然未遂也是犯罪,也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一旦确定修理厂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及消费欺诈的问题,那么,作为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便有权对修理厂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是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执照的处罚。
来源:零度时评综合极目新闻、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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