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能力组织生产,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南河煤业有限公司被罚。
近日,因超能力组织生产(回采煤量可采期3.3个月,小于国家规定的回采煤量最短时间组织生产),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南河煤业有限公司被罚款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逾越“红线”的表现行为之一,是企业违背安全生产科学规律、导致产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规行为之一。历史上的教训和个别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表明,超能力组织生产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温馨提示,所有煤矿一定要杜绝、严防超能力组织生产。
来源:晨报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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