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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四类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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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哪些支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涉及资金支持、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

主动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费优惠

《条例》支持中小企业有"真金白银"。比如,其中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对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予以明确;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同时,《条例》明确市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编制并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优化税费征管流程和税务执法方式,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对中小企业实行监管,主动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金融支持是滴灌中小企业的源头活水。

《条例》明确应用技术手段,畅通金融服务通道。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订单、仓单、存货、票据、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同时,规定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驻重庆管理机构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条例》中还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依法合规和稳健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合理降低收费水平。

四类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可享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人员的扶持,《条例》明确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条例》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离岗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或者到小型微型企业任职提供技术支持的,经批准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项目申报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在政府采购方面,《条例》规定除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外,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同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四百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据统计,新版《条例》的施行将惠及全市116.2万户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占全市企业总数95%,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在"保增长、稳就业、促创新、惠民生、护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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