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陶春燕通讯员韩艳燕陈泽辉
近日,临清市公安局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经查,某纺织厂拖欠69名工人工资总计39万余元。纺织厂实际控制人周某承包了多家化纤公司的棉纱加工业务,自2023年9月起,在已经收到结算款且完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周某一直未结算工人工资。明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周某仍将款项挪做他用,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办案民警多次传唤周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未果,魏湾派出所民辅警往返两千余公里,远赴浙江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某抓获并刑拘。
目前,周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拘留后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追薪工作正在进行中。
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恶意欠薪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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