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公司并未依法缴纳各项保险,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但还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时,用人单位故意将公司注销以逃避工伤保险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员工该怎么办呢?
案情回顾
小陈是某公司职工,该公司并没有为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费。2017年2月,小陈在工作中收到事故伤害,最终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致残程度为九级。故小陈以该公司及公司法人孙某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付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期间,公司法人孙某为逃避赔付责任,将公司注销。 后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认定该公司法人孙某承担赔偿小陈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故小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但由于公司已注销且未发现孙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4月,小陈向其公司所在区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中心以公司已注销无法追偿将导致社保基金流失为由,拒绝向小陈先行支付,小陈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这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先行支付制度是一种兜底性措施,在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本案中,小陈在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由于公司已注销、法人孙某名下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终止,该情况符合《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区社保中心应当向小陈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对于社保中心提出用人单位已注销,先行支付将导致无法向用人单位追偿从而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的问题,法律并未将是否可以实现完全追偿作为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相关生效文书已经认定孙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社保中心不得以公司注销为由不予支付,社保中心可以在先行支付后向公司法人孙某进行追偿,并不会出现无法追偿以及社保基金流失的问题。
刘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工伤保险待遇是每一位劳动者都应获得的权利,更是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用人单位莫要存在侥幸心理,将公司注销来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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