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精神赔偿金
能否得到支持?
男女协议离婚时,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很常见。但在协议离婚后,一方如果拒绝履行协议,拒付赔偿金时,另一方诉诸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时,其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龙胜法院受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告小兰(女,化名)与被告小林(男,化名)于2020年7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于2022年6月9日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婚后无子女;二、财产:1.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2.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所有;3.男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4.婚后无共同房产;三、债权债务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四、男方自愿支付女方精神赔偿金16.8万元,于2025年1月1日前付清(2022年12月26日付5.6万元,2023年12月26日付5.6万元,2024年12月26日付5.6万元)。”协议离婚后,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协议约定的第一笔精神赔偿金5.6万元。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原、被告于2022年6月9日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定约束力,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22年12月26日前给付原告5.6万元,但被告未依约定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离婚协议约定5.6万元的精神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兰支付精神赔偿金56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协商一致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对双方均有法定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被告于2022年6月9日离婚并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22年12月26日前给付原告5.6万元,但被告未依约定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6万元的精神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审:杜宏干
二审:李庭建
校对:阳文士
编辑:白桂杰
来源:杨 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