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查处一起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法行为,两名施工人员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3月23日上午9点,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的防火监督员联合大红门派出所的民警开展日常的安全检查,在大红门金龙湾公寓北侧的一栋二层建筑,监督员发现了两名正在施工动火作业的工人。
监督员询问两名工人是否开具动火证时,两名工人沉默不语,在现场,监督员也没有发现灭火器。据两人交代,他们动火施工并没有开具动火证。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人段某某、郭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督员表示,装修动火报备并不复杂,只需要甲方登录“企安安”小程序,就可在线上完成动火报备,开具动火证。
施工单位通过报备系统,在施工动火前、动火中、动火后进行全过程报备,上传动火审批证、操作人员资格证、现场看护措施等信息,推动了施工现场落实“动火审批、持证上岗、线上报备、防火分隔、现场看护、岗前培训、应急处置”七个规定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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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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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王子健、 刘鸿涛
审 核:詹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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