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长沙县应急管理局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法律科普,以教训为教材,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和居民安全意识。
案件一
长沙县某小吃店厨房内使用瓶装燃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该店使用燃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店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案件二
长沙县某粉面店的液化石油气使用区域内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正常开启。
该店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店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案件三
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废旧金属回收等业务,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 案件示警 ·
安全生产一失万无,须时刻绷紧安全弦。各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要时刻拧紧“安全阀”,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要对关键风险点位、关键管理环节、关键设备设施细摸排、常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到位。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来源丨星沙应急管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一审丨吴家齐
二审丨欧宗林
三审丨唐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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