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作者:韩东坤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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