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东营交警持续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截止目前,全市共计处罚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5358起。
现对部分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
请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
交通违法人:魏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2日
违法地点:云门山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王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2日
违法地点:育才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宋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2日
违法地点:友谊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苑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1日
违法地点:东三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崔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0日
违法地点:河口区渤海路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张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1日
违法地点:津二路与滨港路路口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王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1日
违法地点:东三路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杨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19日
违法地点:河辛路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胡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0日
违法地点:河口区渤海路
违法行为:闯红灯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李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0日
违法地点:津二路与利一路路口
违法行为:闯红灯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胡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1日
违法地点:东三路
违法行为:闯红灯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法律链接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处罚标准
1、驾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罚款20元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罚款20元
3、逆向行驶:罚款20元
素材来源: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河口大队、垦利大队、广饶大队、利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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