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
不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
先从借款本金里面扣除的利息
俗称“砍头息”
遭遇“砍头息”如何维权?
且看华龙区人民法院
中原法庭审理的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急着用钱
向李某借款5万元
并约定利息,借款期限2年
支付过程中
李某扣除了1年利息6000元
实际交付4.4万元
王某在履行还款义务时
双方对借款本金数额发生争议
李某诉至华龙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本案借条中载明借款本金是5万元,原告将6000元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被告实际借到原告的款项为4.4万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遂判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4.4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借贷双方均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借贷行为,尤其是借款方,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别“砍头息”行为,在借贷关系中妥善保存好借贷合同、借款、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期数丨1943
供稿丨中原法庭 朱婷婷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