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演人员:赵啸东、周杉杉、李思宇、汤慧)
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员额法官 朱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警惕,注意甄别商家以及商品的相关信息,切勿轻信广告宣传,天上不会掉馅饼,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的渠道,同时注意留存购物凭证,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 | 肖晓
来源 | 东海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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