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020字,阅读完毕约需10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由于这几天被邯郸三个初中生残忍杀害同班同学的新闻弄得震惊不安,就开始关注未成年犯罪问题,刚好又看到这样一条新闻。
3月17日,有网友发布一段监控视频称, 一名男孩在路边拖走小女孩,疑似实施猥亵。 随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经查: 3月12日17时,五华县一在校学生李某(男,13岁)跟随一女生至一居民楼下时对其实施猥亵。其间,该女生尽力挣扎并大声呼叫,被路人发现后,李某停止猥亵行为。 警方在通报中称:3月14日,李某已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二、什么是专门学校?
有些朋友就不太理解,13岁男孩强制猥亵女孩,为什么要送去专门学校训诫教育?这个专门学校是什么学校?为什么要送去这个学校?
这里我就加单说一下: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特定重罪(一般称之为八大罪)时,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在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的情况下,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一般犯罪,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完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但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对这种情况做了规定。
简单的说,国家设立“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这里的“专门学校”是一种特定指代的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机构的称谓,而不是指学习某种专业技能的学校。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公安机关将13岁的在校学生李某送到专门学校矫正,应该是根据该法条第一款第一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三、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除了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外,增加专门学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收容矫正也是一种必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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