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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妇女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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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消除妇女就业歧视


建议名称:关于保障妇女工作权利消除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建议 建议人: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市自来水公司职工 夏吾卓玛

建议名称:关于保障妇女工作权利消除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建议

建议人: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市自来水公司职工 夏吾卓玛

“虽然我国历来重视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的权利,明确男女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在现实职场中,女性就业遭受歧视的情况仍有存在。”2023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市自来水公司职工夏吾卓玛带来了一份关于保障妇女工作权利消除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建议。

夏吾卓玛谈到,全国总工会2018年开展的“企业性别平等机制建设调查”显示,多数受访女职工表示在招聘过程中遭遇过性别歧视。比如,许多企业在招聘时会询问女职工结婚、生育计划等内容,并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考虑因素;在职务晋升环节,随着职务级别的上升,女性占比递减。特别是“三孩”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招录未婚、未育女性意愿降低。

夏吾卓玛认为,消除妇女就业歧视、实现工作性别平等,必须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各个关键环节同时下功夫。

夏吾卓玛建议,一是围绕就业平等、工作场所性骚扰、母亲保护等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和补充完善。二是建立有效的劳动力市场指导监督机制,完善妇女就业的社会保障。三是建立健全适应多元化、多层次市场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制度。例如,将生育纳入基本社会保险范围,提高不同就业形态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等。

针对夏吾卓玛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回复表示,关于建议中提及的对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打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涉及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发布的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2023年发布的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中均包括涉及职场性骚扰的案例。通过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针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涉就业歧视案件开展了集中调研,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拟将典型案例和调研成果中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则转化为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者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加强对女职工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王珊珊)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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