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禁火令
当前,伊金霍洛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森林草原禁火期
森林草原禁火期为:2024年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为森林草原禁火区域,城镇镇区除外。
三、森林草原禁火期内,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下列行为:烧荒烧炭、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烧茬、野炊、烤火、燃放烟花爆竹和倾倒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及其他生产性、非生产性用火。
四、森林草原禁火期内,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域,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当地镇人民政府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报旗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并按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严禁三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五、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员的管理,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六、森林草原禁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实行“防火码”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灭火相关规定。
七、森林草原禁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管线、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农牧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各镇、各园区应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除公路两侧、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周边及沿线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公安、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站、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灭火责任人。民政部门要大力倡导敬献鲜花、植树等绿色祭祀,做好公墓、零散坟茔祭祀用火管理。
九、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十、因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 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2 号)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
十一、检查发现辖区存在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得力、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十二、对违反禁火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 一律进行曝光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属地镇防灭火指挥部或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0477-8690579
伊金霍洛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3月15日
丨来源:伊金霍洛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丨责编:刘博丨校对:苏娜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伊金霍洛发布长期面向社会征集稿件,请读者朋友们积极投稿。邮箱:3248054815@qq.com。
大美绿城•公益资讯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