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消费,良好的消费环境需要大家共同构筑。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云浮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案例,进一步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的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某悦食品店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等,其在某平台上注册开设某悦优选网店。罗某在该网店下单购买“马来西亚进口滋补天然燕窝燕窝孕妇滋补品干挑大盏燕窝”200克,支付货款2245.80元。罗某收到快递的货物确认完好无损。后罗某发现燕窝的包装标志中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悦食品店在网上销售的燕窝属预包装食品,且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向罗某返还价款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罗某主张某悦食品店应向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认定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助于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消费者网购时要注意什么?
网络购物做到货比三家。网络平台各类促销活动多,建议广大消费者提前列好购物清单,理性消费;要选择有第三方交易平台且经营规模较大、专业性强、经营规范、知名度高、口碑及品牌较好的专业购物网站;多关注相关经营者资质和信用,对网店的营业执照、行业许可、网店信誉、综合评价等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做到货比三家,理性参与促销活动。
定金、订金要分清。“6·18”“双十一”等电商节预售期间,不少商家通过预付定金、双倍抵扣货款等方式售卖商品,消费者要注意“定金”不等于“订金”,提醒慎重缴纳“定金”,详细了解“定金”使用规则,做到三思而后行。网购支付时,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支付渠道和流程购买,绝不轻信卖家提供的二维码或第三方支付链接。
促销规则要看清。网购要仔细阅读平台、网站和商家的促销规则,注意防范虚假折扣、满减承诺等消费陷阱;对于价格过低的商品,如甩卖、清仓、最低价等,应仔细对比,核实优惠的真实性,并注意防范先涨后降、虚构原价等购物陷阱。
直播带货,拒绝私下交易。对网络直播带货,消费者要选择信誉高、口碑好的商家进行交易,切勿相信主播及售后人员以各种说辞要求私加微信转账或提供付款链接等场外交易的要求,一定要选择在网络平台链接内下单,避免发生商家微信拉黑买家,无法找到责任人,又无证据维权难等问题。
依法维权要及时。消费者在网购时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要保留好消费订单信息或其他消费凭证,以及商品交易(订单)页面和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最好对促销页面进行截屏保存,并索取有效购物凭证或发票,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使用。
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供稿:民一庭
编排、一审:谭丝慧
二审:柯丽莹
三审:郑锦绣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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