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两轮电动车被偷,就发短视频辱骂他人。可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被辱骂者将视频发布者诉至法院,成功维权。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起由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的名誉权侵权案件,获评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优秀案例。
车主发布短视频辱骂他人
2022年2月,罗先生向警方报案称,自己停放在店门口的两轮电动车被小孟(化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开走,并且还在其他路段发生了车祸,导致两轮电动车多处损坏。经民警介入,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约定由小孟向罗先生一次性赔偿1500元,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其他纠纷。
过了几天,罗先生却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内容包括小孟蹲在车祸现场斑马线上的照片,和一段约5秒钟小孟戴手铐被民警带走的视频。该视频所配文字中,包含“智力残疾”“偷”等字眼。
小孟及其家人发现该视频后,于2022年9月到公证部门申请公证。截至公证时,该视频共计有2803个点赞和107条评论。
被拍者通过起诉维权
小孟表示,罗先生的行为已对他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小孟将罗先生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罗先生立刻删除视频并公开置顶不少于90日的道歉视频,同时返还其修车费1500元,赔偿维权相关费用3960元及精神损害费3万元。
接到诉状的罗先生于开庭前删除了视频。诉讼中,小孟表示,事发当天,他将自己的两轮电动车放在罗先生的电动车店内维修,想借用店里的其他车辆外出。由于罗先生当时不在店内,他在征得店内其他工作人员的许可后,开走了其中一辆。事故发生后,交警判定对方车主负全责。小孟认为,罗先生发布的视频失实。
但罗先生认为,他发布视频是一种公益行为,目的在于提醒大家注意防盗,并未侵犯小孟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
视频拍摄者删除视频并道歉赔偿
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先生通过视频网络公开小孟的真实照片,是一种公开的网络传播行为,无论小孟是否患有智力残疾或其他精神疾病,罗先生都不应且不能在公开的网络平台进行传播。
发布的视频未对小孟的面部图像进行模糊处理,并配有“智力残疾”的文字,侵犯了小孟的隐私权。
法院还认为,小孟开走罗先生两轮电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盗,应由公安机关认定。罗先生不能采用小孟的照片、视频予以公开并附有“偷”字样来定义小孟的行为。短视频平台具有公开性和迅速传播性,属于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开平台。该视频发布了半年以上,在一定范围对小孟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侵害了小孟的名誉权。
结合罗先生的侵权程度和范围,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罗先生在短视频平台以视频方式向小孟持续72小时的赔礼道歉,为小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罗先生向小孟返还1500元修车费用,支付460元公证费用,以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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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审核/谭彦斌 编辑/王莹 校对/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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