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挪用资金罪的被告人多为公司中保管、经手资金的人员,如业务主管、会计、出纳等,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成为“挪用资金罪”的被告人。究竟原因何在?
1、股东人数在2人以上的公司易发“股东挪用资金罪案件”
股东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只有少数股东同意但没有征得全体股东同意的,挪用了公司的资金,都可能构成犯罪。往往是股东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后,其他股东报案导致案发。
2.管理不规范的公司易发“股东挪用资金罪案件”
有些公司股东经常受到“我是公司老板,公司的钱怎么用,我说了算”这种观念的支配,导致在资金使用上随心所欲,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这些管理不规范的公司股东无法说清款项性质和用途,不少人最终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
3.没有刑事风险防范意识的公司股东易发“股东挪用资金罪案件”
缺乏刑事风险防范意识的公司股东,不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其保驾护航,遇事不会咨询刑事合规专家查漏补缺,更不知道刑事风控是何物。一旦触犯刑律被追究刑责,往往就是人财两空。
科云律所刑事案件律师建议: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一定要树立刑事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规范管理,在资金使用上更是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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