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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粉尘爆炸、(铝加工)深井铸造爆炸、“厂中厂”火灾等事故教训,加强警示教育力度,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 曝光3起重大事故隐患相关典型案例 ,警示各相关企业聚焦安全风险突出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重点设施开展自查自纠。
案例一
2024年1月31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星汉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1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未在1处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中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企业上述情形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5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仪征锐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静电喷涂车间收尘仓未设置泄爆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企业上述情形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除尘设备。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三
2024年3月7日,江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鑫盛轴瓦厂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生产期间铸造车间熔炼炉事故坑内有积水。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企业上述情形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在积水清除前不得使用熔炼炉。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都区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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