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及其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和解协议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解决。”这是在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越南某船舶公司在今年2月2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特别注明的条款。过去一年,北海海事法院共有5件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约定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案件,数量超历年同期。
信任源自平等保护
外方当事人主动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其案件,根本原因是信任中国法院能够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
2021年7月,被告利比里亚某航运公司承运的近7万吨巴西大豆运抵防城港,收货人广西某粮油工业公司发现出现热损,于2022年10月8日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300万元人民币损失。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北海海事法院并不因原告是本地知名企业而有所偏袒,坚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并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最终被告赔偿原告43万美元,双方在和解协议里约定了履行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
选择源自优质服务
2020年11月10日,“AMAL-T”轮装载2.7万吨锰矿石,从巴西开往我国钦州港。2021年1月4日,该轮在驶向钦州港入口处时,与被告香港某船务公司所有的“OCEAN DOTEY”轮发生碰撞,“AMAL-T”轮为避免沉没被拖至浅滩故意搁浅,船东因此宣布共同海损,并向货主主张共同海损分摊41万美元。因案涉货物由原告阿联酋某保险公司承保,原告向“AMAL-T”轮船东支付了分摊费用后,于2023年6月1日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主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化繁为简,以调促和。今年2月29日,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12万美元作为诉讼的最终的和全部的解决方案,极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调解协议同样约定“因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
该起案件当事人表示,自愿选择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后续可能发生案件,主要是该院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专业能力让人信赖。
口碑源自精品培育
近年来,北海海事法院以助力打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目标,把每一个案件都当做精品案件来办理,不断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该院连续两年发布中英越三语海事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增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中国海事审判的了解,将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艾丽肯”轮诉前保全案以微电影形式搬上荧幕,荣获全国法院第十届“金法槌奖”微电影一等奖,讲好中国法治好故事,传递中国司法好声音,赢得中外当事人良好的口碑。
2022年8月30日,被告塞浦路斯某船务公司运输大豆,从巴西运抵钦州港,卸货前收货人发现货损,原告某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货主支付了保险赔款22.34万多美元,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后,向被告提起诉讼。在北海海事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14.74万多美元货损赔款,协议有关的纠纷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
“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选择由中国法院管辖其纠纷,彰显了我国日益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北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海波表示,将继续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优质海事司法服务辖区经济高质量对外开放,助力海洋强国建设。
作者:温和贵 陈建达
编辑:唐亚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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