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一
A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来源于网站,虽非权威的说法,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被告作出的大麻进入人体后在尿液中留存一周之内的判断系依据相关理论及工作经验,不具有排他的证明效力,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对其认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结合本案原告自国外入境距毒品鉴定11天的情形,本案中尚难认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A市公安局B分局C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A自治区B市C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调查的事实包括:(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根据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原告彭某的陈述实质是否认了其有吸食毒品的故意行为。另外,根据原告陈述,其仅吸食了校友所发香烟一支,对其中是否含有海洛因并不知情,被告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原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
综上,在原告并未供述其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且仅有原告尿检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的单一证据下,被告认定原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一次"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彭某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B市公安局C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无证据证实有吸毒行为,吸毒行政处罚被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案例一中,无法证实吸毒人员在A市有吸毒行为,不排除在国外服用过可能检测为阳性的其他药品;在案例二中,无法证实吸毒人员有故意吸毒的行为,也无法证实原告有“烫吸”的吸毒行为。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有吸毒行为,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法院判决撤销了吸毒行政处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