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新)罚字〔2024〕1号
茂名长丰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初
住所: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一区****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国平台自行监测信息及数据情况简报》多次通报你公司未录入数据联网,我局据此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3年11月13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高新)告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向我局提出:1.你公司在取得排污许可证时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试生产批复,生产装置(非临氢降凝装置)未能试产,致使你公司联系第三方检测工作滞后;2.你公司于2023年8月13日试生产后,生产装置(非临氢降凝装置)开开停停,不具备安全和环境指标检测条件;3.受市场和流动资金影响,你公司投产不顺利;4.你公司承诺会按要求进行整改,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撤销行政处罚的意见,理由如下:1.你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应加强对生产装置(非临氢降凝装置)、储存系统、生活污水、前期雨水等的环境管理,联系第三方检测工作滞后是你公司自身责任,不是撤销行政处罚理由;2.你公司在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试生产批复后已组织原料进厂储存,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原料储存产生的挥发性气体进行环境管理,对此我局已多次告知你公司要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但你公司至今还未开展自行监测,仍被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全国平台自行监测信息及数据情况简报》通报;3.整改是法定义务,不是免于处罚理由;4.本案不具有撤销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8.32“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B类水污染物或B类大气污染物-配合调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来源: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网??茂名画报?茂名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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