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到银行ATM存取款一体机上存钱,万万没想到,竟然被吞掉了,男子要求银行立马解决,银行却说,按照规定要第二天才能解决。等到第三天的时候,银行告知男子,调查清楚了,是吞了1000元。可男子坚持认为是吞了1100元。为此男子把银行告上法院,不仅要求返还吞掉的100元,还要求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误工费。法院怎么判?
(来源: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下午四点四十分左右,男子杨某到银行存钱,因为临近下班点了,杨某觉得排队有可能排不上,便选择到ATM机器上来存钱。
为了保险,杨某还把手里的钞票提前清点了一下,以防出现问题。之后杨某便把钱放入了机器里面,机器经过清点后,按照道理说,应该显示存款成功,可是结果却是机器清点之后就没了动静,好像卡住了。
这可把杨某吓坏了,卡和钱都在机器里面,怎么突然之间就没反应了呢?这可如何是好。杨某赶紧跑到银行大厅,把事情发生的前后过程一五一十的说了一遍。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够帮帮忙,赶紧把吞掉的钱核实一下。
可银行工作人员却不紧不慢的说,这事儿不能立马解决,需要第二天才能解决,让杨某先回家,耐心等待。
等到两天后,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杨某,说调查结果出来了,杨某的钱确实被吞了,是1000元。银行会返还1000元到杨某账户上面的。
杨某听了之后立马说道,不是1000元,是1100元。不过银行工作人员坚称,调查出来的结果显示,就是吞了1000元。杨某多次拨打银行热线电话,要求银行查看监控,银行工作人员也邀请了杨某到银行现场处理,可是却不能查看完整监控视频,因为不符合流程规定。
无奈之下,杨某只好把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将100元还给自己,并赔偿为此而产生的误工费。在法庭上,杨某说:
1.案发当天,其准备存1100元到银行卡上,因为是机器存钞,所以有清点钞票和展钞的动作,这一点银行ATM机的监控可以看的一清二楚;
2.银行没有提供其存钱的完整视频,当天在ATM机上存钱的时候,曾经做了点钞的动作,ATM机上的摄像头能够完全看清楚清点钞票的动作,但是银行对这段没有提供;
3.本来钱被机器吞了,只要银行到机器钞箱里查一下即可,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却非要第二天才能看,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吞掉自己100元的可能性;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
可银行却立马反驳说:
1.根据银行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加钞是两个人同时进行,不存在私吞杨某存款的情况,杨某怀疑100元被银行工作人员私吞的事情,没有事实依据;
2.杨某没有在摄像头下清点钞票数量,在杨某没有证据证明确定金额的情况下,主张被吞款1100元没有事实依据,也不合理;
3.提供完整的视频会违反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侵犯其他客户隐私,所以银行不能提供完整视频;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依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提供了相关视频,主要是ATM机前方墙壁上的摄像头视频,以及ATM机后台操作时间内截取的部分时间段视频。同时,银行还提交了轧账单,系银行管理的故障ATM机打印件。
但是杨某却说,银行提供的视频不完整,ATM机自带的摄像头录制的视频并没有提供,同时,银行提供的轧账单上很多字都是重叠的,都看不清,也看不懂,与其存款1000元还是1100元并无关联。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为杨某存款到底是1000元还是1100元。
银行作为储蓄服务方,应提供完好的设备供储户使用,在存款设备发生故障,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存款设备提供者、存款录制视频资料的持有者,银行应当提交完整、清晰、多角度的视频材料还原存款过程。但事实却是银行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其持有的ATM机上自带摄像头录像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最终,法院判令银行返还杨某主张的100元诉讼请求,对于杨某主张的209.88元误工费,因为杨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予支持。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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