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套路了?”湖南张家界,女子捡到一部手机,后失主找上门,支付了1000元后,女子将手机还给失主。可是第二天,失主又找到女子说,手机不要了,要求把1000元还给其。女子只好照办。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失主转头就把女子给告了,要求返还手机,可此时女子却说,手机已经扔了。法院怎么判?
(来源: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女子李某家的小孩在一个广场上玩的时候,看到一部华为手机,之后捡过来交到了李某手里。李某觉得,这手机丢了,失主应该会打电话回来寻找,于是便决定等等看。
等了一会之后,李某也没接到电话,就把手机卡拔了出来,跑到手机店,准备刷机。此时,失主江某的朋友发现了手机,便赶紧告诉了江某。
江某马不停蹄的跑到手机店,表明来意之后,请李某归还手机。可是李某却说,还手机可以,但是要给1000元作为报酬。江某心想,这手机虽然值钱,但要1000元作为报酬,实在是有点多。于是便软磨硬泡,想尽可能少的支付报酬。
但是李某态度坚决,无奈之下,江某报警,经过警方协调,江某答应给1000元作为报酬,但是此时李某又说,1000元不行,得1500元!
江某立马表示,这手机我不要了,你爱咋样咋样吧。虽然嘴上这么说,但是江某还是委托自己的朋友和李某协商,最后,李某答应以1000元的报酬,将手机还给江某。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第二天令人迷惑的事情发生了,江某主动找到李某说,要求把1000元还给江某,手机给李某。
对于江某的谜之操作,江某说,手机被拿回来之后,发现手机里的重要材料都被李某删除了,所以才把手机退还给了江某,并要求拿回赎回手机的钱。李某也没多想,直接就把钱拿出来,把手机拿走了。
很快,江某把李某告上法庭,说李某拾得其手机之后非法占有,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啊、判令李某返还。可是李某此时却说,那手机退回来之后,以为江某不要了,就扔掉了,怎么江某还来了这么一出?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1.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案中拾得遗失物的李某行为却恰恰相反。在李某拾得江某手机之后,未见失主,却将手机SIM卡扔掉准备解锁,明显有使用手机的私心。之后又索要报酬,在江某经过协商支付1000元报酬后,返还手机。之后,李某又取回手机,将1000元退还江某,手机又回到被李某占有状态。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李某没有对手机妥善保管,或者采取合法方式予以处理,反而将手机扔掉,应当对手机承担灭失的责任。
鉴于手机已经被江某使用了一年多,法院酌定江某手机丢失的经济损失为1700元,李某应当在30日内赔偿给江某。
可是李某不服,立马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庭上,李某强调说:
在江某找到自己,要求返还1000元,把手机给其的时候,手机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其已经拥有手机所有权,有占有,处分的权利。因此,手机丢失,其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1.李某在拾得案涉手机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并按照所有权人江某得要求返还遗失物;
2.经过相关人员协调之后,李某以1000元的报酬为条件,将手机返还江某,但因为江某认为手机重要材料被删除,所以将手机退还李某,李某将1000元报酬退还江某。请注意,此时涉案手机的物权并未发生转移,江某仍是手机的所有权人;
3.李某在占有涉案手机过程中没有妥善保管,故意丢弃手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认为其享有手机所有权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拾金不昧者的高尚品格和无私精神,值得继承和发扬,李某的行为违反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一审法院判决让其赔偿江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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