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男子无聊,盯上村里的那张鱼塘,就叫来了朋友,两人夜深人静去偷鱼,结果男子掉进鱼塘丢了命,男子的家人找鱼塘主人索赔不成,便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万,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商丘市睢阳区法院)
周雨辰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看着外面月黑风高,他就想干点有意思的事情。
他看到了离他家不远处的一张鱼塘,突然来了兴趣,就打电话给黄景瑜。
“嗨,哥们,现在出来陪哥钓几条,明天我们烤鱼吃。”
黄景瑜一接电话,马上明白周雨辰的电话,两人便相约来到了老地方。
虽然这张鱼塘周围都已经安装上了两道封闭式钢杆防护栏,鱼塘主人平时进出鱼塘都上锁,但对于他们俩来说,要找到合适的位置钓鱼,那简直是小菜一碟。
那个防护栏只有1.4米高,他们一翻就翻过去了,他们来到了那个舒服的位置,开始钓鱼。
哥俩一边钓着鱼一边窃窃私语,一会儿钓一条上来,一会儿钓一条上来,心情很是惬意。
不知不觉,两人钓了满满一小桶,就收杆准备回家。
谁知可能是坐的时间长了,周雨辰起来的时候,脚有点发麻,头有点发晕,他往后一倾就掉到了鱼塘里。
砰的一声,吓坏了黄景瑜,看到好朋友落水,他赶紧伸手去拉朋友,可周雨辰已经往下沉了。
此时四周无人,他虽然经常来偷鱼,但也是不会游泳的,想到这张鱼塘里的水有两米多深,他根本不敢下鱼塘去救朋友,只好赶紧跑到村里叫人。
然而当他把村民都叫过来,费尽了力气将周雨辰捞上来,周雨辰已经没有了呼吸。
周雨辰的家人过来看到这一幕,伤心得都要晕过去,好好的一个人竟然说没就没了,他们怎么也接受不了。
他们觉得如果没有这张鱼塘,周雨辰也就不会发生意外,于是他们去找鱼塘主人周博文。
周博文看到自己承包的鱼塘,出现了这么一件事儿,也是糟心不已。
他是以每年1000元承包这张鱼塘的,他对这张鱼塘花了不少精力,不仅对鱼塘加深了,更是为了防止别人偷鱼,他更是花了不少财力安装防护栏。
现在面对周雨辰一家人过来向他索要赔偿,周博文自然不答应。
他表示,他的鱼塘已经安装上了钢管防护栏,如果周雨辰不翻栏杆进去偷鱼,无视栏杆外面的标志:水深危险,禁止钓鱼。
那么周雨辰是不会发生意外的,自己偷鱼掉入鱼塘溺亡,现在反而怪鱼塘主人,这是没有道理的事。
周博文更是不怕他们告,因为他有把握胜诉,所以不赔一分钱。
周雨辰看到周博文不好对付,讨不到一分钱,心更加不好受了,后来他们了解到村委会和周博文并没有签鱼塘承包协议,于是就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认定此事呢?
首先,周雨辰的家人认为,村委会和周博文并没有签订鱼塘承包协议,那么鱼塘就是属于村委会的,村委会就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可是鱼塘晚上没有人管理,导致周雨辰发生意外,所以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法规,周雨晨的家人认为,周雨辰在这场鱼塘出事,村委会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村委会认为,不管他们与周博文有没有签鱼塘承包协议。鱼塘周围是有1.4米高的钢管护栏,成年人很难正常进去的,更何况护栏上也有警示标志,写得清清楚楚,水深危险,禁止钓鱼。
所以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为是在鱼塘出事就找鱼塘的管理者。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村委会认为,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经营场所,并不适应于鱼塘,就算是他们要尽安全保障义务,那也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是有人在这里出事,就是他们的责任。
再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不管村委会和周博文是否有签鱼塘承包协议,鱼塘的周围防护设施以及安全警示牌都有,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而周雨晨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他没有经过鱼塘主人的同意,到鱼塘里钓鱼,此行为属于偷鱼,是有过错的。
在深夜去钓鱼,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周雨辰应当能够预料得到,所以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周雨辰家属的诉讼请求。虽然周雨辰的家人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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