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6旬残疾老人为供女儿在德国读研,每天在外面捡垃圾,吃人家剩下的东西,一年给女儿7万元,而老人的月退休金才5000元。可如今女儿快毕业了,但她却不想回国发展,甚至对老人直言:你们死了这心,我是不会回国的。
(来源:椒点视频)
今年67岁的刘大爷是一位残疾人。年轻时,刘大爷曾当过老师,做过工人,如今拿着5000元每月的退休工资。
其实这个工资对于刘大爷来说,足够他一个人开销了,而且生活得应该非常滋润,可为了让女儿追求出国留学的志向,刘大爷不仅省吃俭用,甚至还捡起了垃圾,靠吃人剩饭剩菜为生。
据了解,刘大爷在年轻时就一直鼓励女儿要多出去见识见识。为了让女儿有足够的本钱出去,刘大爷早早地开始了存钱。
但是这出国留学哪有那么简单,学费和生活费对他来说,负担得也十分吃力。虽然刘大爷每年都会给女儿汇个7万元左右,但这都是刘大爷捡垃圾和吃人剩饭剩菜省下来的。
如今,刘大爷的女儿已经在德国读研多年。但每每说起女儿,刘大爷总是表现得十分哀伤。
原来,女儿根本不想回国,甚至还对一直劝说她的刘大爷直言:你们就死了那条心吧,我是不会回国的。
对于此事,有网友直言:“无私的爱过头了,那就是自私,这是一个度的问题,书读的多不代表就有人性。”
还有网友对刘大爷此事进行了总结:“ 启发1,养儿防老的时代早过去了,养老一定要靠自己; 启发2,家境一般的家庭千万别送儿女出国读书,如果送出国毕业后几乎都不会回国,资质一般的在国内找不到什么好工作。 启发3,寒门不一定出孝子,也有可能出白眼狼。”
由此可见,网友们基本都不能认可刘大爷这种对女儿“无私奉献”的行为,也都很唾弃女儿心安理得喝老人“血”的行为。
那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并不只是道德上的一种观念,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必须无限制地为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特别是在子女已经成年并有能力独立生活的情况下。
本事件中,刘大爷的女儿已经31岁了,且在德国留学多年,理应具备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经济自给能力。
然而,刘大爷仍然选择将自己所有的退休金寄给女儿,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活质量,这种做法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范畴。但因为这一切都是刘大爷自愿的,所以作为旁观者也无权质否。
其次,《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也就是说,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意味着刘大爷的女儿不仅需要在经济上给予刘大爷必要的支持,还需要在生活上关心、照顾他。
然而,女儿却选择留在德国继续学业,并直言不愿回国,这显然是对赡养义务的忽视。
不过,目前刘大爷的女儿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赡养义务,故无法认定刘大爷的女儿违反了规定。
最后,对于家务事,法律一般只会作出最低限度的要求,无法强制要求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和道德责任。而刘大爷和女儿将来会如何,这只能看他们自己的选择。
我们只能说,如果刘大爷的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不管其女儿在哪,刘大爷都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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