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公司法修改删除了2018 年《公司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修改规模属历次公司法修改当中最大的一次。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并新增许多重要条款,此将对今后公司的发展与治理产生重大与深远的影响。本文旨在选取其中的部分修订亮点予以介绍和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目次
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三、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四、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
1、明确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忠实义务的核心是“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一种消极义务;勤勉义务的核心是“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属于积极义务。
2、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亦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从而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规制。
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1、董事会应当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及时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董事会未履行核查及催缴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分配利润以及违法减资的场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五款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2、在关联交易、公司商业机会、竞业禁止的场合:将义务主体扩张至监事;明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公司董事侵害第三人权益的现象,第三人今后可起诉公司和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新增规定旨在进一步强化董高责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该新增规定被称为中国版”影子董事“规则,旨在规范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行为,防止控股股东、实控人操纵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执业领域
陈丹丹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等)、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业务。
陈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拥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法律理论水平。
自执业以来,陈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于处理合同、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事等纠纷。陈律师办案风格细致,能够在把握案件全局的同时,关注案件细节并寻求突破,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佳利益。
陈律师在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方面,亦拥有丰富的服务经验,为多家企业提供合同审核与起草,日常法律咨询与建议,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公司治理,交易谈判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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