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谁死谁有理!四川泸州,一男子看到邻居家的鱼塘的鱼膘肥体壮,就深夜去偷鱼,结果一不小心掉进鱼塘里丢了命,男子的妻子就以鱼塘主人没有管理好鱼塘,将他告上法庭,索赔72万,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天都快要亮了,梁美英在家里急得团团转,她的丈夫已经出去了大半夜了,现在都没有回来,外面雨不停拍打着窗户,她越想越害怕。
在凌晨的时候,丈夫文天亮就跟她说:“今天的雨下这么大,官宇家的鱼塘,水位一高,肯定有鱼从排口处游出来,会游到我们的藕田里,我去抓几条鱼回来。”
梁美英这几天刚给丈夫说想吃鱼,丈夫就把这件事放心上,她看着丈夫冒着下雨,也去抓鱼,心里很是感动。
文天亮拿着一张鱼网,来到了鱼塘边的排水口处,藕田和鱼塘相连着,而他和官宇也是邻居。
这些年看着官宇养鱼挣了钱,自己家种藕,收入却很微薄,他心里很不舒服。
来到鱼塘的排水口处,本来文天亮想着,在自己的藕田里装上渔网,鱼游到自己的网里,那就不算偷。
可他看到排水口处,很多鱼都游到了这里。
看到这场景,天又下着瓢泼大雨,雨渗入雨衣,让他感到一阵寒冷。
他看着周围一片寂静,就起了歪念头,于是他就把渔网撒到鱼塘里,打算把排水口的鱼一网打尽,然后收网回家。
可就是,这么一撒网,他脚上一滑,整个人就滑进了鱼塘里。
文天亮瞬间慌张了,他知道这个鱼塘可是有两米深的,他自己并不会游泳。
他一掉进鱼塘里就慌了神,双手想抓住岸上的草,可他越慌张,越往下沉,就这样他丢了命。
梁美英等不到文天亮回来,她已经猜测丈夫可能出事儿了,于是她披上雨衣,就赶紧出来找丈夫。
当她来到排水口处,看到文天亮已经浮在了鱼塘上面,她吓得两脚发软,痛哭大喊起来。
喊声叫来了村民,可大家把文天亮救起来时,他早就已经没有了呼吸。
看到丈夫因为一时贪念,就丢了命,梁美英后悔万分,早知道,就阻止丈夫出去捉鱼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梁美英无法接受,她看着鱼塘周围都没有护栏,也没有一个提醒标志。
她觉得发生这样的事情,鱼塘主人官宇有很大的责任,是他管理鱼塘不善,才导致出人命的。
于是她就将官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72万。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认定此事?
第一、梁美英说,这个鱼塘本来是没有那么深的,一个成年人掉下去是可以爬起来的,是官宇经营这个鱼塘之后,就将鱼塘加深到两米,这才导致文天亮掉下去爬不起来,才丢了命的。
而官宇在经营鱼塘期间,他明知道鱼塘水位那么深,却没有在周边加装护栏,更是没有提醒标志,所以官宇是有过错的,已经对文天亮造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梁美英认为,她丈夫去世之后,家中就失去了顶梁柱,并且料理后事也花了很多钱,官宇应当赔偿她72万。
第二、官宇认为,自己的鱼塘就在文天亮的藕田旁边,鱼塘有多深他是清楚的,他有预知危险的能力。
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深夜下雨天来到鱼塘,还带着渔网,其目的不言而喻。
对于梁美英提出的没有安装护栏没有提醒标志,他更不认可这个说法。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官宇认为,自己的鱼塘并不是经营场所,也不是公共场所,没必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而且也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造成文天亮溺亡的,所以自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经营鱼塘,也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落实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是有责任的。
但是文天亮本身也是有重大过错的,所以他本身也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官宇需要承担百分之十的侵权责任,需要赔偿7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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