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一女子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时,突然发现柜台弧形槽内有1万元现金,于是在业务办理结束后就把这1万给顺走了。民警找上门后,女子还拒不承认。
(来源:襄阳公安)
根据监控显示,事发当天,一名红衣女子在银行柜台办理取现业务。女子取款6万元,银行柜员将六沓1万元的现金放在弧形槽后,女子就一手拎着袋子,一手将钱一沓一沓往袋子里放。
因为当时银行柜员已经叫了下一个号,红衣女子手忙脚乱之下,就落了一沓1万元在弧形槽里。
红衣女子匆匆离开后,灰衣女子就坐在了柜台前的椅子上,一下子就看到了弧形槽里的1万元。
不过,灰衣女子并未提醒柜员,而是将手机压在了这1万元现金上,挡住了柜员的视线。
在灰衣女子办理完业务准备起身离开时,她顺手把手机和那1万元现金带走了。
事后,红衣女子发现钱少了,立即回到银行寻找,银行工作人员调看了监控,才发现是灰衣女子所为,随即报了警。
民警根据银行提供的线索,联系上了灰衣女子,可对方却不承认。
民警见状,再三向灰衣女子强调了法律后果,灰衣女子最终迫于压力,带着1万元前去派出所自首了。
目前,这1万元已经交还给红衣女子,而灰衣女子将被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此事,网友表示:“这女的真牛,柜台的监控都是高清的,她还敢拿,咋想的呀!”
还有网友提问:“如果灰衣女子不拿这钱,银行柜员发现后会主动给红衣女子吗?”
当然更多的网友疑惑:“追究法律责任是什么?捡钱不还,不是民事纠纷吗?”
那从法律角度来说,灰衣女子的行为到底怎么判定?
1、有人认为,灰衣女子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占。因为这1万元是红衣女子遗忘在柜台的,灰衣女子只能算是捡钱不还,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占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且拒不归还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灰衣女子顶多被治安处罚。
但实际上女子的行为并不属于侵占。
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可以发现在特定场所拿走别人遗忘的财物,有可能会涉嫌盗窃。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灰衣女子是在红衣女子转身时,就已经坐在了柜台前的椅子上,此时她看到柜台上弧形槽里的1万元,就应该知道这钱是红衣女子遗忘的。
此时,这1万元还不能算是脱离了红衣女子的控制,只要有人提醒,红衣女子就能立即回头把钱拿走。
可是灰衣女子并未喊住红衣女子,而是选择用手机去遮挡柜员的视线,之后又把钱全拿走了,这说明灰衣女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这1万元的目的。
退一步讲,就算红衣女子真的把这1万元忘了,或者说灰衣女子发现这1万元时,红衣女子已经离开了银行,失去了对这1万元的控制权。
但是这1万元也不应该属于遗忘物,因为这1万元还在银行,所以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了银行。
从法律上来看,像银行、收银台这类属于排他性的密闭场所,当财物的原占有者丧失占有时,控制权将转移到银行或建筑物管理者占有。
也就是说,这1万元已经由银行支配保管了。
此时,灰衣女子将这1万元秘密窃走,已涉嫌盗窃罪。
2、根据湖北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来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超过2000元的,应立案追诉。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过,灰衣女子有自首行为,如果悔罪表现良好,认罪认罚的,可能会被减轻处罚。
《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有自首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依法免除刑罚。
因此,如果灰衣女子还是偶犯、初犯的话,那么还有机会争取个不予处罚。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不予处罚并非什么罪名都没有。
换言之,灰衣女子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盗窃罪,这个犯罪记录是会保留下来的,只是不予以刑事处罚。
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光天化日之下,竟在银行柜台盗窃,只能说灰衣女子有点胆大包天了。
当然,这件事主要的过错还是红衣女子自己,这去银行取钱得当面点清,万一丢失了银行可不一定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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