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2022年5月8日
律师在办理执行案件中遇到的几个困难及建议
尊敬的侯院长: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唐林律师,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团队专注办理执行业务,特别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执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不少当事人在专业知识和查人找物等方面存在较大需求,而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鼓励通过律师调解等方式化解执行争议,探索推动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做好执调对接工作;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进一步拓宽执行调查方式和渠道,研究建立委托律师调查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在此背景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专注执行的业务部门,现有专业律师30余人,系云南省规模最大的专注执行的部门(团队)。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但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律师申请开具调查令难
律师协助办理执行案件需要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而最明显表现在申请开具调查令,没有调查令律师就无法调查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官经常以与本案无关、调查内容超范围等理由或直接不回复予以拒绝,导致律师代理的执行案件难以推进。究其原因为:1、我省没有调查令规范文件,导致开具调查令没有统一规范,这是根本原因;2、部分法院担心开具调查令给自身带来不利后果,故通过内部会议等方式严重缩小了调查令可申请范围;3、少数执行法官赖政(不作为)或业务不熟悉。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难
执行难主要有“四大难题”:查人找物难;应对规避难;财产变现难;有效管理难。实践中,找不到人,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导致很难查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但是只要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要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就可以到人民法院刑事自诉立案,但多数情况下都会被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等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究其原因: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没有统一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标准;2、由于案多人少,部分人民法院严苛刑事自诉立案标注,尽量不增加案件数。
针对以上主要困难,提出如下两点建议:1、尽快出台我省调查令规范文件,明确调查令具体适用范围(详尽罗列);2、尽快制定我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规范文件,统一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标准。以上汇报请领导予以批示为盼!
联系人:唐林律师
联系电话:138*****5870
汇报人:唐林
2022年5月8日
院长回复 2022年6月1日
唐林:您好!您于2022年5月8日在“大法官留言”中反映律师在协助办理执行案件中申请开具调查令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难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关于律师在执行案件中申请调查令难的问题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不仅是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更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强化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能力的有效手段。省高院历来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并于2019年8月2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通知》,强调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与此同时,因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律师调查令尚没有明文规定,全省各地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律师调查令制度作为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探索,确实存在做法不一、效果不佳等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省高院将结合您的建议,认真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力争与司法部门联合形成我省统一完善的律师调查令规范制度,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二、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难的问题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省高院于2018年6月30日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意见第四条详尽罗列“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十二种情形,同时在第七条至第十一条逐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指控被告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所需要的被告人主体信息证据材料以及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程序指引。同时,省高院于同年制定下发《关于适用自诉程序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管辖、立案审查期限及相应救济途径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制度机制层面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司法保障。省高院将根据您的建议,继续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提升该类刑事案件的规范化办理水平。如自诉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依法寻求救济。感谢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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