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如一般单位收发室人员故意延误邮件收发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
这里规定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是过失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邮件延误投递的,不构成本罪;“延误投递”,是指邮政工作人员故意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没有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寄送、递交的信件、电报、传真、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纸杂志等;“公共财产”,是指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是指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各项事业的利益,以及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邮件的种类、内容繁多,有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函、文件;有的是公司、企业的合同、材料;有的是治病救人的款物,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组织和个人的利益,延误投递,往往可能造成很严重的损失。
本罪是结果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本条规定,对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定罪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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