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的手段真高!”广东广州,一个年过七旬的大爷,与小他20多岁的张大妈认识一周之后,两人开始同 居生活,半个月后,两人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大爷向大妈支付20万彩礼,并将其名下房产的50%产权登记到大妈名下,随后两人登记结婚。没想到,结婚不到一个月,大妈便离家出走,要求离婚。
(来源:极目新闻)
“我年龄还不大,不想晚年孤孤单单的一个人。”陈大爷对介绍人说道。
年逾七旬的陈大爷和老伴分开后,不甘心一个人过后半生,想要找一个比他年轻一些的新老伴,陪他走完人生剩下的日子。
有人觉得,都这把年纪了,还折腾个什么呢?一个的生活不好吗?
陈大爷觉得不好,他有房子,有退休金,还有几十万的存款,条件这么好,为什么要一个人过呢?
到公园里锻炼身体的时候,老李、老张都和老伴成双成对,自己的条件比他们好多了,也想家里有个说话的人。
就这样,陈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20岁的张大妈,并与张大妈一见如故,话匣子打开了关都关不住。
短短一周后,张大妈就搬到了陈大爷居住的地方,和陈大爷开始了同 居生活,但张大妈的目的不止于此,她看上的不是七十几岁的陈大爷,而是陈大爷口袋的钱和房子!
半个月后,陈大爷和张大妈商量起结婚事宜,既然我们两人都有意愿,不如早点把证领了,住在一起也名正言顺!
陈大爷脑海中满是爱情,幻想着和张大妈一起到公园锻炼身体、散步,张大妈看到陈大爷迫不及待的样子,遂应承下来,但张大妈提出:
“结婚可以,但陈大爷要支付20万元的彩礼,还要在房子上加她的名字,她需要安全感。”
陈大爷表示同意,不过陈大爷担心钱给了后人财两空,提出要和张大妈签一份婚前协议。张大妈觉得,只要钱到手,协议什么的不就是一张废纸吗?签就签,谁怕谁。
婚前协议约定:“两人相恋相依一段时间,现决定结婚。张大妈承诺婚后绝不闹离婚,绝不离家出走,真心诚意照顾好丈夫的衣食出行,静心操持好家务。”
“陈大爷承诺一心一意和张女士过日子,在经济上支持照顾好张大妈及其家庭。陈大爷把其名下的某处房产加上张大妈名字,并支付20万元礼金。”
随后,两人登记结婚,陈大爷向张大妈转账20万元,送出价值3万元的金首饰,并将其名下房产的50%产权登记到张大妈名下。
1、陈大爷和张大妈签订的婚前协议有效吗?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陈大爷和张大妈虽然签的是书面协议,但该婚前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因为他们约定的不是“财产的各自归属”,而是张大妈不能离婚,陈大爷要支付多少彩礼!且案涉协议因涉及人身属性,无效!
2、陈大爷和张大妈没有举办结婚仪式,没有宴请宾客,生活开销由陈大爷支付,结婚不到一个月,发生矛盾,张大妈离家出走。
不久后,张大妈起诉要求离婚,但不同意退还20万元彩礼、3万金首饰,也不同意将房产份额变更回陈大爷的名下。
这种情况下,法院要怎么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陈大爷和张大妈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在一起同居生活了。
从本条规定来看,法院应该判张大妈胜诉,不用退还彩礼。但这样一来,对陈大爷而言,是不公平的。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适用法律原则判案。
具体要怎么判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院经审理后,判张大妈退还陈大爷金首饰,将房产份额变更回陈大爷名下,至于陈大爷支付的20万元彩礼,法院判张大妈返还17万元。
也就是说,这场没有办理婚礼的婚姻,陈大爷损失了3万元。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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