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3月1号,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开始施行,新修正案,主要从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和进一步从严惩治行贿犯罪两个方面,对部分刑法规定作出修改补充,对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利益以及依法严惩行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民企人员背信犯罪,主要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这三个之前只针对国企人员的罪名,调整扩充了犯罪主体范围,将民企人员正式纳入其中,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民企人员贪腐舞弊行为惩治难的问题,这个我在之前的视频里已经分析过。
今天再来重点讲讲对惩治行贿犯罪方面的规定。新修正案对390条行贿罪、391条对单位行贿罪、393条单位行贿罪这三个行贿犯罪罪名作出调整。
其中关于第390条行贿罪,将原有的5年以下、5到10年、10年以上或无期这三档刑期,调整为3年以下、3到10年、10年以前或无期,除了没有死刑,完全实现与受贿罪刑期档位的统一,更有利于体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虽然前两档刑期调整后看似有所下降,但是新增、明确了七类从重处罚的情形,
具体包括: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无疑对有针对性地惩治行贿犯罪提供了更清晰的路径。
关于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393条单位行贿罪,将原有的仅一档3年(5年)以下刑期,调整为两档,新增了情节严重3到7年(3到10年)的刑期,提高了单位行贿相关犯罪的刑罚,解决了以往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行贿惩处力度不足的问题。
当然,为了鼓励行贿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第390条仍然保留了“特别坦白”条款,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新修正案改变了以往“行贿罪轻”甚至“行贿无罪”等的落后理念,对深度治理腐败问题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让更多的人在法律红线面前止步。关注安律,带你了解刑法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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