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
2024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
详情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4年第二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转包工程案
承德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将在承德市承包的某土石方工程转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815.45元并罚款12524.39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池某某作出罚款814.08元的行政处罚。
二、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案
承德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宁波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施工建设的某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工程,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案
唐山市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公司扩建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王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员孙某某各作出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北京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三河市施工建设的某设备生产项目工程,施工现场部分裸露地面未覆盖、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道路未硬化、积尘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案
某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某安置区施工工地门前,穿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2条第(二)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
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衡水市开发建设的某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职责案
河北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沙河市某项目中安装一台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案
邯郸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市施工建设的某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未提前联系燃气公司专业人员现场指导施工,未采取人工挖取探坑、标明燃气管道位置等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案
定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定州市开发建设的某住宅楼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吴某某作出罚款38485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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