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事后女方反悔报警,男方竟被判强奸?女孩称遭多人强奸,事后医院检查她仍是处女?媒体多次报道的汪康夫案,到底为什么被错判?
本期《直呼内行》,多次参与强奸案件辩护的三位律师向我们讲述了强奸冤案。他们指出,大部分强奸冤案都是证据不足导致的。
《直呼内行》:是什么造成了强奸冤案?
郑晓静律师:我接触的强奸案大概有10起,其中强奸冤案占绝大部分。如果强奸案存在冤案,它主要发生在原本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男方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后来女方反悔了,说被强奸了。在认定强奸的事实和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因为女方口头陈述,咬死男方强奸,而被定义为强奸。
刘章律师:大部分冤案是证据采信错误导致的,最典型的是媒体们经常报道的江西汪康夫冤案。在三四十年前,汪康夫被认定强奸了自己的女学生,判案的证据是女学生的口供。但汪康夫一直没有放弃,坚持向法院申诉、伸冤。后来,当年被认定为被害人的女学生站出来承认自己被迫说了假话。这就是案件证据采信时出了问题,没有注重法定程序取证导致的冤案。(此段为文字补充)
曾薪燚律师:我接触到的过两起这种强奸冤案都是陈年冤案。其中一起是五、六个人被指控在理发店强奸一个小女孩,但把这个女孩带去医院检查,发现她的处女膜没有破损、那么多人对一个女孩施暴,但女孩的处女膜没有破损,这多荒唐?另外一起案件发生在贵州花溪,一个初中女生控告七个老师先后多次对她施暴。但我们审查了当年大量的卷宗和笔录,发现卷宗、笔录完全造假,根本对不上,甚至包括法院最后判决认定的强奸事实,男方都没有供述过。这种情况下,案件一眼看上去就有问题。
江苏宿迁发生了一起“奇怪”的强奸案。女方一边出轨,一边和男朋友打视频、通电话,第二天却称自己遭到了强奸。尽管证据不足,法院一审还是认定男方构成醉酒强奸罪,但女方的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成分。
曾薪燚律师:这个案件中,男方是火锅店老板,女方是火锅店的服务员。事发当天,火锅店工作人员一起聚餐。按照男方的说法,聚餐结束后,他和女方还有店里的厨师一起回到出租屋。男方去找女方聊天,女方主动摸了男方,此时男方提出发生关系,女方表示同意。后来,男方再次提议想要进一步与女方发生关系,在获取女方同意后,男方给一同回来的厨师发了条消息,让厨师帮忙买避孕套。厨师通过门缝递给男方避孕套后,男方和女方继续发生关系。
这个醉酒强奸案有几大疑点:
第一,在女方报警后,警方在第二天上午十点左右提取了女方的血液,经检验,女方血液酒精含量为零。既然血液酒精含量为零,那她怎么可能是醉酒?
第二,从女方的手机聊天数据来看,在他们发生关系的那一个小时之内,女方的男朋友给她打了30到40次电话,有微信语音、微信视频和普通电话,电话的接通时间有二十分钟,她不向男朋友呼救,这也非常反常。
第三,我们查看了与本案相关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在聚餐时女方十几次去接触男方,还抱住男方的腿。在聚餐结束后他们一起前往出租屋的路上,女方还主动地去搭男方的手。
第四,两人发生关系后,女方没有及时报警,而是她的男朋友在第二天早上报警了。
然而一审法院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监控录像显示,男方和女方有一些搂搂抱抱的情节,而且监控录像中女方摔倒了,说明她处于醉酒状态。法院仅依据女方的陈述,认定男方构成醉酒强奸罪。
郑晓静律师:醉酒强奸的定义有相当大的争议,通常什么状态才认定为醉酒强奸?要有客观证据,比如酒精检测显示女方确实属于一种严重的醉酒状态。女方醉酒没有醉到不知反抗无法反抗不能反抗这种程度,却被认定成醉酒强奸,这就是一种冤案。虽然女方有点醉了,但是没有醉到丧失自主意识的程度,那就说明女方能支配自己的性自主权。既然能够自主自配,在能反抗但不反抗的情况下表明了什么?是自愿发生关系的,那这就不是强奸。我们接触的两起酒精检测为零的案例,但判决认定利用女方的醉酒状态而实施的强奸行为。一例是被判了四年半,一例是被判了三年半,这对男方和他的家属都是不够信服的。
在江苏宿迁醉酒强奸案中,为什么女方当时当场不报警?为什么女方本人不报警?为什么在事发十多个小时后由女方的男友报警?男友报警为什么不直接去警察局,还跑到男方的火锅店?从报警时间、报警人可以看出案件是存疑的。不是女方被强奸了,是她的男朋友被强奸,男朋友发现自己被戴了绿帽子后反复要求女方“说实话”。
如何判断强奸罪名是否成立?
曾薪燚律师:判断强奸罪名是否成立,要回归到发生关系前男女双方的意愿。如果事发前女方是愿意的,事后反悔了,那就不能算作强奸。三大核心证据大致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
第一,两人有没有交往的经历背景。如果男女双方没怎么聊过天,甚至两人没有任何的交往经历、交往背景,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自愿和男方发生关系并不现实。
第二,女方的事后处理。在事情发生后,女方有没有及时的、主动的报警,女方有没有向男方索要高额赔偿或其他补偿,女方陈述事实时有没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三,如果发生了暴力强奸案,那女方身体上必然会有相应的伤痕。曾经有一起强奸案,两人发生关系后,女方指控男方强奸,称自己身上有伤痕。但法医鉴定伤痕是草莓印,这恰好证明了两人是在和谐状态下发生的关系。
为什么有些女性会谎称被人强奸呢?
曾薪燚律师说,女性谎称被奸有以下几种可能:
第一种,女方有所图。这会体现在两人发生关系之前,女方向男方索要财物,直接一点的要钱,也有要投资的;
第二种,女方突然产生的心理落差。这种发生在双方发生关系之后,男方马上想走,也没给女方一定的承诺、安慰,导致女方心理产生很大的落差感,与之前女方的某种期许形成反差,让她选择报警;
第三种,双方发生完关系后事情败露,为了维护名誉女方去报案称被强奸。曾薪燚律师的同事曾代理过这样一起强奸案,酒店监控显示男女牵手走进宾馆,后来发生关系,这个案件从这点看很难认定成强奸。但女方是名网红,这件事被她男朋友知道了,男朋友被戴了绿帽子很生气,要求女方去报警。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刘章律师还补充了几种女性诬告男性强奸的可能:
· 比如纯粹的仙人跳和敲诈的,诱骗男性发生关系不成诬告陷害的
· 双方发生性关系后产生矛盾,女方为了报复男方报警称自己被强奸
· 还有刚刚成年的女性和男性发生关系后被父母知道,怕父母责骂,谎称被男性强迫
对于强奸案,司法者会站在女性权益的角度,对女性产生倾斜。面对强奸案如果真要给一个公民定罪,一定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性和女性的权利要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以性别为由,突破了《刑法》、《刑诉法》这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面对强奸案件审判中可能存在的男女不公,男性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郑晓静律师强调:男性最好保护自己的办法就是洁身自爱,不要见到女的就想上床。如果真的存在类似的行为,就要保留好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甚至短信记录等等。
郑晓静:前段时间的一起强奸案,女方报案称自己被强奸。但男方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两人是约好了酒店开房的时间、地点,也约好了金钱数额。经审查证实,女方是到了酒店后反悔,对男方不起诉。
双方是熟人或有特殊关系的非暴力性强奸案是目前争议最多的案件类型。这种事发后,一方说被强迫,另一方说双方自愿,司法人员很难凭借双方口供进行判断。此时需要引入经验法则帮助司法人员断案。
曾薪燚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根据生活经验来评判哪方说的更可信,再配合上事中、事后的一些能成为佐证的证据达成证据链。之前的江苏宿迁案,在发生关系期间,女生问了一句:哥哥你是谁?检查官解释,女方这么问能充分反映女方当时无法辨认和她发生关系的男性是谁。但在我看来,女方在之前明确的表达了给男方递避孕套的是厨师,清楚的记得避孕套的颜色,说明她一直是很清醒的。这句话是双方调情的一种手段。从目前的社会整体环境来看,女性权益被侵犯是更加主流的一个现象。当然,也存在一定男性权益被侵犯的情况。
刘章律师:在强奸案中保护女性和保护男性两者并不矛盾。一方面,我们加强女性权益的保护,不放过一个坏人;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保护男性,不冤枉一个好人。不能抱着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的思路去处理强奸案。网上也有一些呼声,认为强奸罪量刑过低,甚至出现了“三年血赚,死刑不亏”低俗梗。
刘章律师: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最低法定刑设为三年。三年只是强奸罪量刑的起点,一般强奸罪是判处三到十年。如果有加重情节,量刑可能在十年以上,甚至无期乃至死刑。
强奸罪作为一种古老高发的自然性犯罪。现在已经不是那种失节事大的封建观念社会,面对强奸犯罪不可能直接上升到重刑的标准。而且,对强奸罪采取重刑往往会让罪犯在过激的情况下对妇女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嫌疑人很可能在犯罪的时候选择铤而走险,杀人灭口、毁尸灭迹,反倒会让女性陷入更不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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