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看龙湾、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嘉县岩头镇林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存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被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玖佰陆拾柒元整(¥181,967.00)。
据公开资料显示,永嘉县岩头镇林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05月23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林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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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永嘉县岩头镇林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3年9月21日在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林山村楠溪江九漈石门台景区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玖佰陆拾柒元整(¥181,967.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至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也可通过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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