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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2018年8月,王华将其自有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餐饮用具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用于经营饭店。2021年3月22日,XX县政府决定在该饭店所在地及其周边土地兴建体育广场和文化公园。随后下发《关于建设体育广场和文化公园的通知》,明确规定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对饭店等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县住建局根据县政府的授权,于2021年6月4日就饭店的拆迁补偿问题与王华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县住建局补偿15万元给王华,王华须于2021年6月25日前自行拆迁饭店。协议签订后,县住建局依约给付了王华拆迁补偿款15万元。但王华以饭店土建、装修投入的费用近三十万元,政府补偿款金额过低为由,拒绝拆除饭店。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从而引发纠纷。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分析是:
针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反悔的问题。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须谨慎,一旦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几种情形的拆迁安置协议可以撤销: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趁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律师提醒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对拆迁的各项事项与拆迁人进行完全的协商,在确认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得到认可后再予以签字,领取补偿款,搬离被拆迁地域。如果被拆迁人在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又对补偿事项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处理,而且其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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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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