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此等情况是实践中导致劳动者败诉比较多的主要情形。
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给老板打工了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又或者只要上下班打卡考勤了双方就是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劳动仲裁,笔者在劳动仲裁委遇到过许多类似的情形。
《民法典》对提供劳务的种类和形式列举了很多种,譬如委托合同、服务合同、承揽合同、中介合同、行纪合同等等。这些合同均具有一方向另一方购买劳动力的特征。
例如一些中小微企业老板为了降低成本,实际并不需要工人坐班,而是雇佣一些具有特殊技能的人临时为其提供服务,典型的如五金店,客户在购买设备后老板会找具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上门前去安装,待安装完毕后结算工资报酬。
此时,老板与劳动者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通常构成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因此劳动者想要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没有事实依据。
又例如劳动者虽然有上下班打卡,但双方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而且即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代表老板自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可参考,《》《》)倘若一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有争议,裁判者将进行实质审查,即通过双方实际事实履行的情况,判定双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具体可参考,《》《》)
另外,劳动仲裁委有其审理范围,对于超过审理范围的部分不予受理,此时劳动者更要格外小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而且随着立案登记制的确立,即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应于受理,更多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不再会劝劳动者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最终导致维权时间增加、维权成本增高、焦虑因素增加,超过诉讼时效等,从而导致法律风险增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综上,劳动者想要申请劳动仲裁先,先要审查自己的证据是否满足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在不确定时,建议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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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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