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没有权力?管不了事情?干涉不了当事人?你都想错了,只要是和群众面对面打交道的都有一定的权利。
2018年9月到2021年8月,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原辅警郑某、郭某,及杨某负责路面协管工作,协助开展路面交通秩序疏导、事故处理等辅助工作。
他们三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余某经营管理的运输车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关照,郑某、郭某及杨某表示同意,并对余某经营管理的运输车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提供帮助。期间,余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郑某共计人民币42488元,郑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5350元分给被告人郭某,将其中的人民币5000元分给杨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伟、郭建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2024年2月1号,法院判决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人中杨某没有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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