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时候宣传“双气”入户,入住多年却始终没有供暖。青岛一小区的业主遂将开发商诉至法庭索赔损失,不料却被法庭驳回。为啥会这样,业主输在哪里呢?一起来看一看详情,了解一下其中的法律逻辑吧。
2016年夏天,青岛市民王先生在黄岛区琅琊镇海城学府小区买了一套房子,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采用“散热器采暖”。王先生说,当初看房的时候售楼处销售人员明确说明双气(燃气和暖气)入户,是他最终决定买房的重要原因之一,毕竟青岛的冬天比较冷,有没有暖气的居住体验差别很大。
但是交房后该小区一直未能实现集体供暖,原因是开发商没有缴纳供热配套费。
供热单位和当地社区的说法是,开发商青岛港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始终未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入网协议,也没有缴纳供热配套费54万元,社区为此与开发商进行了多次沟通和交流,但是因为开发商面临破产导致没有结果。
眼看供暖事宜就这么僵住了,不甘心的王先生决定自己尝试法律维权。
2023年夏天,王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庭索赔一万五千元,理由是自己在2019年至2022年度供暖期内采用空调、电用取暖器等替代性方式自行供暖,花费了一万五千元。
不能集体供暖是开发商违约,那么我自行取暖的费用当然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法庭上,开发商没有更多的辩解,只是强调企业处于破产状态财务没钱,有支付供热配套费的计划但是没有能力。
意外的是,法庭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未缴纳供热配套费导致案涉房屋无法供暖,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损失到底是多少,王先生并没有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这一万五千元的损失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王先生拿不出合理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有理也要有证据,索赔不能靠口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律上的所有主张都必须有证据支持,法院无法凭借口说无凭的“事实”做出判决。
所以,王先生要想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还得把证据弄得明明白白。
编辑:王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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