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袭警罪一案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23年11月,陈某某酒后在漳县贵清山中学门口辱骂、威胁该校某教师,在公安民警出警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不仅不接受出警民警劝阻、传唤,反而辱骂、威胁、殴打出警民警,引发群众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袭警罪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以及实施打砸、毁坏、抢夺等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某借酒壮胆,目无国法,滥发酒疯,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牢笼,是非常不可取的行为。
暴力袭警是对人民警察人身权的公然侵害,是对国家管理制度的极度蔑视,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设立了袭警罪,该罪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警察人身安全,维护警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警示袭警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和危害性,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尊重人民警察”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国家法律尊严更不容挑战。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因无视法律,恣意妄为,触犯法律,导致自己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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